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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国企MBO将解禁?
作者:不详 来源:网上收集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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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消息称,国资委正在紧锣密鼓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最为敏感的内容之一,便是允许国有及国有大型企业“管理层增量持股”。此举被业界人士视为首次从政策面明确提出对大型国企经营者的股权激励方式(《财经》7月25日)

    如果消息属实,笔者免不了要发出“一声叹息”。因为在4月11日出台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中,国资委还“严禁大型国企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半年不到,国资委就自食其言,政策朝令夕改。尽管从报道来看,“增量持股”不等于“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而且《通知》也将对“增量持股”做出诸如“禁止控股”的种种限制,但其中蕴含的“解禁”色彩是不言而喻的。国资委有关人士就向记者明确表示:“这很大程度上是对经营者的激励,同时有效地解决管理层持股问题。”

    笔者不反对经营者可以持大股,但是这个大股应该是一个自然集中的结果而不是人为政策指定的结果;笔者也不反对应该对经营者进行激励,但是这个激励必须考虑“人心”与“国情”。

    先看第一个方面。在《暂行规定》里,国资委说大型企业的国有产权暂不向管理层转让,主要是出于以下三个问题的考虑:一是许多条件不成熟。如国有资产价格缺乏合理有效的发现和形成机制;管理层缺乏足够的资金,企业的内控和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健全;二是管理层控股后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股份制改革的方向不符合;三是管理层自有的和可规范筹集的资金难以达到控股的数额,很难避免不规范的融资行为。现在仅仅过去三个多月,难道上述问题就解决了?如果没解决的话,国资委如何在《通知》中提出更有说服力的理由?事实上,从国资委对管理层持股与管理层控股的强调来看,可见其在这一问题上的小心翼翼的态度。

    再看第二个方面。什么是对企业经营者合理的激励措施?非得给经营者产权激励,他们才肯为大股东努力工作?似乎并没有过硬的证据可以证明经营者有了股权激励后就不会产生“道德风险”。实际上,国资委对大型国企的经营者并非没有激励措施,目前普遍实行的年薪制,虽说是一种短期激励机制,但薪酬已经很高了。调查显示,国企领导人平均收入是职工的14.5倍,多数国企领导人年薪达到了十几万、几十万元,大型国企领导人和上市公司的高管,年薪更是高达百万元以上。比如,去年搞曲线MBO出问题的伊利老总郑俊怀,其年收入就达数百万元,而他的前三名高管年收入总计也达512万元,这个报酬连世界银行驻中国代表处高级企业重组专家张春霖都认为不能说偏低。这还不论国企经营层各种隐形收入。所以,激励经营者,不一定非用股权激励不可。

    大型国企不宜搞股权激励或实行MBO的最关键问题,还不在于上述情况,而是因为大型国企大多数是垄断型企业,它们或者垄断的是自然资源,或者垄断的是公共资源,或者垄断的是行政权力。也就是说,每个大型企业的资产都不是一年两年积累而来的,也不是一届两届领导班子积累而来的,它是利用国家政策,运用各种社会的、行政的资源积累起来的。相应地,很多大企业的领导人,他们也不是通过市场竞争检验或者选拔出来的,而是由行政任命到某个公司当老总。特别是像石化、电信、银行这样一些大企业,其老总进机关则当部长、省长,出机关则当老板。这些企业的管理层从来就是党的高级干部而不是普通的职业经理人。所以,如果他们只是出点小钱——钱怎么出的还不知道——然后企业就变成他们控股或持股,像这种情况,就是吴敬琏所说的最坏的市场经济,就是公权私授、权钱交换。

    为什么这么说?任何激励措施都不能脱离具体环境。中国是一个后进的发展中国家,在企业制度和企业文化上不能与当今发达国家的企业文明做机械比照。虽然西方发达国家曾经历过产权激励的历史时期,股权赠予方式曾被广泛应用在英美体系国家,但时至今日,在英美体系中,减少和控制股权赠予也正在成为公司治理革新的重要内容。而在不实行这个体系的国家如德国和日本,它不是激励经理人的主要方式。在那里,大股东有能力直接监督经理人,股权赠予的必要性大大减弱。当然,这必须要有良好的政治和政府来加以保证,必须具备民主政治的社会基础。如果腐败横行,这种国有资产大股东体系肯定无法行得通。

    中国恰恰缺乏的就是德、日的这些前置条件。我们的企业组织结构和权利安排,基本上是只有经营管理者的权利,缺少企业员工这些普通参与者的权利,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基本不发挥作用。由于劳动权利即职工的参与不足,在企业天平的两端,经营者的重量大大超过企业员工,加之当前的法制和信用环境堪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策允许管理层持股或控股,尽管对此有种种限制,但是中国式MBO的经验已经告诉我们,这种限制是只防君子防不了小人,到头来它极有可能演变成一场按权力等级排序所进行的瓜分,从而成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盛宴。而普通劳动者将被剥夺获得与他们的劳动付出相称的股权的权利。所以我认为,政策不能开这个口子。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对国企管理层,尤其是大型国企高管的激励就无所作为,中国应当按自己的国情和发展阶段来寻求自己解决问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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