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寿险公司虽然不象财产保险公司那样经常会面临着自然界的巨灾风险,但作为专门从事人身风险集中和分散的保险企业,仍然处在风险漩涡的中心,若经营稍有不慎,丧失偿付能力,不仅自身受损,还将殃及保户。寿险公司只有自身稳定经营,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才能给保户提供安全可靠的风险保障。 寿险公司面临的风险概括地说有以下几种: 一、市场竞争带来的风险 自1982年我国恢复人寿保险业务以来,寿险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不但寿险保费收入的绝对增长率连年增长,而且,寿险保费收入的相对增长率也年均大幅度地增长。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的保险市场打破了独家垄断经营的局面,各种具有企业特征的寿险经营主体以各自特有的市场定位和招揽渠道,在中国这块世界上有待开发的最大的寿险市场上展开了激烈竞争。中国将逐步形成一个由中方投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等保险公司构成的多元化的保险市场。 保险市场有多种模式。根据市场中保险公司的数目、规模、产品差别及进入市场的难度,可划分为完全垄断模式、自由竞争模式(或称完全竞争模式)、垄断竞争模式和寡头垄断模式。除了完全垄断模式外,在其他类型的市场模式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竞争。 截至1997年底,我国大陆批准成立、开业的保险公司已达24余家。从市场占有份额看,1997年,中保集团保费收入758亿元,占市场份额的70%,其他几家保险公司的承保量远小于中保集团。可以说,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是寡头垄断市场。从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看,它发展为垄断竞争型市场已为期不远,即由数家保险公司共同占有市场份额的大部分,相对差距较小,市场竞争也越激烈。 保险市场竞争的内容主要表现在承保范围与险种数量竞争、保险人履约能力竞争、保险价格竞争、保险市场信息竞争、保险服务质量竞争等等方向。 价格竞争是最常用、最有效的竞争手段之一,但保险价格受供求关系的制约。保险费率与其他商品价格的共同之处在于二者都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供不应求、适销对路的商品,价格可以适当提高;而供过于求、冷背呆滞的商品,价格就可以下跌。保险市场上总的承保能力越大,竞争越激烈,保险费率就越低;反之,如果投保的需求量大,而承保能力小,保险价格就会提高。 价格竞争固然给市场带来了活力,同时也带来了风险。对保险公司来讲,价格包括两个部分:a、纯保费,是寿险公司根据预定利率、预定死亡率计算的。由于预定死亡率一般保持稳定,寿险公司为降价只能是提高预定利率,而预定利率过高,一旦实际收益率不能超过预定利率,就会削弱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因此,对预定利率的竞争是有限度的。b、附加保费,是寿险公司经营风险发生的自身成本及其对正常利润的要求。附加保费与寿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管理水平有关,对附加保费的竞争也是有限度的。保险公司的机制健全,内部凝聚力强,工作效率高,就可以把附加保费降到低水平,降低保险费率。 从以上分析可知,价格竞争是有限度的,那种不顾成本乱“杀价”的作法必须制止。 寿险公司应该把非价格竞争放在主要地位,通过挖掘潜在市场需求,提供优质服务,开展激发人们保险需求的促销活动,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等方式来战胜竞争对手,赢得市场。 二、 承保理赔风险 当有新人加入被保险人行列时,这些新人的将来死亡率或残疾率应当接近寿险公司假定的经验率。核保工作即指保险人对投保申请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接受这一风险,并在接受风险的情况下,决定保险费率的过程。 任何一个人都有可能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然而并不是所有相同年龄的投保申请人都具有相等的预期损失,有的高于平均数值,有的低于平均数值。核保工作不仅仅是选择最好的被保险人,更重要的是决定申请人的预期损失是等于、大于还是小于保险人标准保险费率表中的预期损失。通常,保险人有一个高出平均期望损失的范围界限,在这个范围内,被保险人的费率采用标准费率,若超出这个范围界限,则保险人将收取比较高的保险费,或是拒绝接受投保申请。 虽然保险公司在实务中.正是信奉一定的承保条件,遵循一定的原则且按一定程序进行承保,但承保风险仍然不可避免,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1、保险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但由于保险公司不可能完全了解投保人的情况,控制他们的活动,故难免投保人有不诚实行为;2、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可能因知识、能力、技术以及道德、法律责任等诸方面的缺陷或无责任心或营私舞弊,使该承保的优良风险单位失去,而不该承保的相对不良的风险单位却予以接受;3、保险公司承保风险所依据的一般条件,终究只是一种理想条件或作为承保的理论依据,保险承保活动一旦完成,就可能与承保条件存在一定的距离。这些风险、将使保险公司的实际损失率超出预期损失率。 理赔风险就是保险公司在处理有关保险责任过程中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具体指乱赔、错赔、误赔。在保险实务中,一是可能在保险公司承保时因保险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不明确或不完整,甚至条款制定错误,因而出现误赔;二是理赔本身需要专门特殊技术人才,理赔涉及到从报案登记、立案、调查核实到核定给付等基本步骤,是个复杂、周密细致的过程,如果某一环节出现漏洞,发生该赔不赔,该赔少赔,不该赔而赔,均会影响保险业务的正常开展;此外,理赔人员必须廉洁,按原则办事,对保户负责。否则,理赔既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又会影响保险公司的形象。 三、通货膨胀风险 现代经济运行过程中。通货膨胀的压力普遍而持续存在:从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多次出现较为剧烈的通货膨胀。1985年物价指数涨幅达8.8%,1998年和1989年物价指数均超过17%,1993年物价上涨幅度达到13%,1994年物价上涨幅度甚至达到21.7%,1995年物价上涨幅度仍为14.8%;1996年物价上涨幅度开始回落,为6.8%,从1997年10月份起物价开始负增长,但我们并不能保证高通胀的恶魔从此消失。高通货膨胀是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顽症,亦是寿险市场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 通货膨胀会对财富分配产生影响。经济单位以两种形式持有财富:货币资产和实质资产。前者如现金、存款、债券等,都是些在目前或将来对一笔固定货币数量的要求权;后者如房屋、汽车以及企业的机器设备等等,这些资产不是对固定货币数量的要求权,它们的价格是可变的。一般而言,如果平均价格水平上升,实质资产的价格也会跟着上升、因此通货膨胀不会使实质资产贬值。经济单位以两种形式占有资产,但其债务却只有货币负债一种形式,例如借款、分期付款等等。通货膨胀对财富分配的影响取决于经济单位的货币资产与货币负债的差额。通常,净货币债权人在通货膨胀中享受到财富转移的损害,而净货币债务人则在通货膨胀中享受到财富转移的好处。 通货膨胀会对投保人和寿险公司都产生影响。 1、通货膨胀对投保人的影响 人寿保险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死亡或生存至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 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被保险人缴付保险费到保险人履约给付保险金之间存在一个时间差。保险人为履行将来需要承担的给付责任,将纯保险费积存为责任准备金,这种责任准备金可以视作为被保险人存放在保险人处的储蓄存款。正是由于人寿保险的储蓄性质,决定了人寿保险市场明显地受到通货膨胀制约。人们在某一时期选择金融资产作为储蓄方式时,考虑的是这笔金融资产储蓄在将来到期时所能得到的实际利率是多少,而这个实际利率取决于现在预定的名义利率和以现在为基数的未来通货膨胀率。显然,在高通货膨胀的背景下,这个实际利率肯定要大大小于预定的名义利率。而且,在物价上涨幅变大的时期银行不断提高利率,这使人们对参加长期人寿保险特别是养老保险持消极态度,认为参加保险不如参加储蓄。 2、通货膨胀对寿险公司的影响 首先,人寿保险合同是一份长期甚至是终身合同,其精算预定利率一旦确定就无法变更,不像银行储蓄利率可以随着银根的松紧而不断调整,所以存在着某种上限。寿险公司预定利率的上限是足够长的时期内寿险责任准备金正常运用的最高回报率。前几年,由于高通胀的影响,银行储蓄利率提得很高。在高储蓄利率逼迫下,人寿保险的精算预定利率陷入了两难境地:当预定利率偏低,保单的储蓄功能便毫无吸引力,人们很容易把保险单与储蓄存单做简单比较而舍弃保险单;如果寿险预定利率盲目攀比储蓄利率,就要冒相当大的利率风险,储蓄利率随时可以下调,而寿险精算预定利率一旦确定,在合同终止前不能改变。 其次,由于通货膨胀伤害了人们投保的积极性,因此使保费收入减少。在通货膨胀下,个人和家庭都不愿用货币储蓄,以免将来受到损失。为使货币保值,人们一方面争先恐后地去保险公司要求退保,特别是定额人寿保险的大额保险费因缺乏保值机制,保户要求退还保险费;另一方面人们减少保险费支出,增加其他消费,如购买保值功能较强的不动产、黄金等。也就是说保险基金不但不会扩大,相反会大额度的减少。我们知道,保险投资资金的一部分来源于自有资金,而绝大部分来自保险责任准备金。如果保险公司的保险基金规模减小,那么这势必影响保险投资规模,甚至不得不中断部分投资,而中止投资又会影响本金的收回及盈余的大小。 再次,通货膨胀造成保险投资失误和盲目投资。通货膨胀拉动物价上涨,给经济主体带来错误的市场信息,使寿险公司在投资时不能正确判断与选择投资项目,导致资源错误配置,增大保险投资风险。同时,由于通货膨胀的存在,实际利率等于名义利率减去通货膨胀率,寿险公司还可能出现实际收益率为负值的情况。 四、 利率风险 长期性是寿险业务的一大特点。期限长,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就越大。对寿险来说,人的生命规律是稳定的,容易预测,最难控制的是预定利率因素。纯保费是根据死亡率、预定利率计算的,假设预定利率为零,那么寿险公司收入的纯保费完全可以支付将来的给付,因为人口大量死亡的概率几乎为零。即使某些风险因素能导致人口大量死亡,寿险公司也可以通过不保条款将其排除在外,这样,寿险公司的经营几乎没有风险,并可以稳定地从附加保费中获得利润。一旦加入了预定利率因素后,由于实际利率波动频繁,一旦投资收持率小于预定利率,寿险公司的纯保费将不能满足将来给付的需要,不得不动用自有资本(所有者权益)来弥补。当所有者权益部分都不足弥补时,只有宣布破产。 利率波动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影响: 1、对投保人投保行为的影响。预定利率是决定寿险产品定价的一个重要因素。保单生效后,保险人将在保单有效期间内保证投保人能按预定利率获得稳定的收益。在保单有效期间,预定利率固定不变,但银行利率会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变化,银行利率的变化将使投保人投保寿险的机会成本发生改变,从而影响投保人的投保行为。如果银行利率提高,投保人会觉得将钱存入银行可以得到更多的收益,就会抑制客户的投保行为;反之,则能刺激客户投保,有利于寿险业务的拓展。以上海市为例,尽管1996年储蓄存款由上年的1396亿元上升到1868亿元,增速为33.7%,但比上年的增幅减少9.75个百分点,并且每个季度的月增长数逐渐下降,如第一季度月增63.9亿元,第二季度降为36.34亿元,再依次为27.99亿元与26.3亿元。由于寿险具有与储蓄相同的功能,在银行下调利率而寿险保持原有预定利率水平的时候,自然会有相当一部分资金从银行储蓄分流到寿险中来。 2、对寿险公司资产的影响。寿险公司的资产绝大部分来自于实收资本和实收保费,寿险公司通过投资而使资产增值。银行利率提高,会使寿险公司的资产以较高的利率增值,但同时也会加大拓展业务的难度,并可能带来大量的退保。在寿险业务规模、寿险预定利率水平等因素确定的情况下,就将导致寿险公司的资产总额逐渐减少。而且银行利率提高得越快,退保率也就越高,导致寿险公司资产总额减少越快;反之,若银行利率下调,则公司的退保率将降低,并使公司现有债权资产的市场价值上升,但也使寿险公司以后的投资收益率降低,一旦低于预定利率,则可能出现偿付能力危机。 3、对寿险公司负债的影响。寿险公司收取保费使其资产增加的同时,负债也相应地增加。银行利率上调时若客户退保,则寿险公司在资产减少的同时负债也相应减少。并可获得一定的退保益。但退保过多会使寿险经营的理论基础——大数法则失去基础,增加经营的不稳定性。反之,当银行利率下调时,人们踊跃购买长期寿险,则会使利差风险迅速积累。 当然,我们对利率波动的影响必须结合资本市场的状况来分析。如果资本市场比较成熟和完善,则可以大大降低寿险公司所面临的资产风险和负债风险。首先,资本市场的成熟意味着投机性的减弱,资本资产的价格——利率在短期内相对稳定,能较真实地反映证券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因此,成熟的资本市场中利率波动幅度不大,且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合理预期;其次,资本市场规模越大,交易中介机构设施越完善,资产变现风险越小;最后,由于成熟的资本市场中利率波动可作较准确的预期,负债风险也就相应减少,有利于寿险公司提高经济效益和扩张业务规模。 通货膨胀和利率波动对寿险公司的影响很相似,如通货膨胀和利率提高都影响人们的投保积接性,使退保利率升高,但还是有区别的。通货膨胀风险最主要的影响是使投保人丧失对寿险的信心,因为寿险公司不可能象商业银行那样为消除通货膨胀的影响而随时调整利率(调高或调低)。利率风险最主要的影响是扩大寿险公司的利差益风险:一旦利率调低,将增大寿险公司投资收益率达到预定利率的难度。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寿险公司面临的风险或者影响其资产,或者影响其负债,或者对两者都有影响,最终都影响到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结果都是削弱了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由此可见,偿付能力不足,是寿险公司所面临各种风险的集合,它严重损害寿险公司的经营能力,严重破坏寿险公司的声誉和形象,甚至导致寿险公司破产、倒闭,因此是寿险公司最大的、最可怕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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