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费费率的合理确定是新险种能否顺利推出的决定因素,本文论析保费费率制定的方法及利弊,提出新险种费率的制定应均衡利弊,确保长期的合理利润,不过分注重短期盈亏。 一、保费费率的成本利润定价法分析 保险是通过聚积个体风险来达到分散社会风险的目的,所以保险业的经营行为与其它行业相比具有特殊性。但与市场经济中的其他企业相同,保险公司的经营目的也是最终盈利,保险运行的成本和利润理所当然地成为保险公司保费费率制定的最重要因素。因此,在一些保险经济理论的著作中提出,保费费率的定价应由承保事故发生的赔付率、保险公司的运行费用、利润及偶发事故费用组成,当然还应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承保事故的赔付率又由事故发生所承诺的给付额和事故发生概率构成。 在整个保费费率构成中,事故发生的概率是核心因素。在保险经营及风险管理中,往往假设某一类标的具有相同的损失概率。当数量足够大的个体组成总体后,个体的风险不确定性在整体中被确定,所以说,保险就是利用风险的不确定性在大数中消失的规则性来分散风险的。保险公司集中大量风险之后,运用概率论,特别是大数法则等数学方法,预测风险概率、保险损失概率。通过研究风险的偶然性去寻找其必然性,掌握风险发生、发展的规律,化偶然为必然,化不定为固定,为众多有危险顾虑的人提供了保险保障。哈雷根据大数法则编制出了生命表并运用于人寿保险的经营,从而揭开了保险发展史上的新纪元。但是,由此得出新险种的费率是风险很大而且不完整的。 首先,保险的发生是转移个人风险至团体,团体成员的损失必须是共同分担。大数法则并不表示对特定个人的损失会变得比较可预测,而是被保团体越大,若其他情况相同,则团体整个的损失经验率将越能预测。可见,大数定律只能够揭示现象的数量规律性,即必然性的数量表现,当新险种试验群体少,试验期限短的时候,事故出现的情况很不规则,带有很大的偶然随机性,保险公司的风险很大。 其次,由于保险改变了个体原有的经济关系,个体的行为也会随之发生相应变化。由于个体风险向团体的转嫁,个体规避风险的动机也相应减小。由此,威廉姆斯等人认为,保险的成本还包括“道德危险”成本和“心理危险”成本,保险的“心理危险使人们比没有保险时降低了谨慎程度。一些极端的人甚至采取骗保行为,使保险公司增加道德危险的成本。正是由于这些“道德陷阱”的存在,个体在保费利益的驱动下,大数法则所依赖的环境发生了变化,平均概率随之偏移,各险种的保险成本实际上在不同程度上会有所提高。 第三,与大多数产品相似,保险也存在规模效应,随着投保个体的增多,保险公司的运行费用摊薄。因此,新险种在推出阶段的运行费用很高,如果保险公司根据发生的成本,采取非均衡价格策略,在新险种推出初期制定较高价格,来自用户的“逆向选择”风险将增加。这时,愿意购买保险的人常常是最具风险的人,而收取较高保险价格会阻止具有较低风险的人购买保险。由于保费费率较高,投保需求较弱,从而又需要更高的费率支持,使新险种难以顺利推出。 第四,个体的风险是可变的。根据大数定律所求得的以往概率是客观存在,不能保证由此而求出的数值是否能够原封不动地适用于将来,出现偏差是不可避免的。当今世界正处于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变时期,工业经济中衡量生产力的生产函数注重的是劳动力、资本、原材料、能源等要素,把知识、技术看作影响生产的外部因素,而在知识经济中,知识被纳入生产函数之内。市场行为势必发生较大变化,特别是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经济和科技持续高速发展,客观环境变化很大。在我国加入WTO后,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下,市场经济行为还将出现很大的变化。因此,根据历史测定的数据,会出现较大的变化。尤其是利率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手段,当其发生变化时,将使保险的利差风险很大。 第五,由于一些保险人对自己承担和集中的风险也抱有侥幸心理,在扩大市场份额的迫切愿望下,新险种的开辟中容易忽视一些风险成本。这种侥幸心理支配下的不规范行为,可能导致严重危害保险人自身的财务稳定,最终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二、保险的市场供求平衡定价法分析 市场经济中,许多商品价格的制定并非完全按照成本,更多的是由市场的供求状况决定价格。当市场需求旺盛时,保费费率可适度提高,以增加利润。反之,保险公司必须降低费率,以争取获得更多的保单。以市场需求为核心制定的保费费率能最大限度地回避用户的逆向选择风险,由于密切注视市场的动态变化,使保险公司具有更强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 但根据市场供求平衡确定保费费率,也存在较大缺陷。首先,保险不仅需要在广度上把个体的风险分摊给团体,而且需要把短期的风险分摊到长期。根据詹森提出的两期交叉的跨时期模型,经理追求的并不是利润极大化,而是在这个位置上的福利极大化,控制权带来的效用极大化。在许多险种中,收取保费是当期的效益,用于支付事故风险的费用则可能在将来发生。当保险的兑付期比经理的任期更长时,经理在任期间有动力争取更多的保单,而把费用支付的工作留给下一任经理,以致特定险种的长期效益可能是亏损的。 其次,对个体来说,购买保险需要牺牲现期消费利益,来换取将来的安全需要。与其他金融商品相比较,保险并不是一种顾客明显需要的商品。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因此,在商品的恰当销售方面,十分需要通过保险公司方面的积极动员工作,提高并发掘顾客对保险的潜在需求。尤其是在新险种的开辟初期,更需要保险公司员工的积极推广。因此,保险市场的需求是与保险公司员工的努力程度密切相关的。但是,保险公司由于掌握的信息不完全,难以确切分清在市场的需求中,有多大份额是通过员工的努力创造的。因而,市场的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的确定都是困难的。 第三,由于保险公司的安全运行对社会安定具有特殊意义。我国的保险业属于幼稚产业,在新险种保费费率的制定和调整中,更需要加强国家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市场动态的适应性。 三、两种定价方法的辨证统一 今天的市场销售,只以创造顾客为目的的作法已经行不通了,其行动必须得到顾客的共鸣。现代社会中的市场销售已从单纯追求利润的创造顾客的活动中转变过来,成为在调和企业完成社会责任与追求适当利润基础上的面向顾客的企业活动。 在市场经济中,由于高成本、低效用的险种无法维系运行而遭受淘汰。低成本、高效用的商品则在竞争者的不断涌入、供给扩张过程中,边际效用不断下降,促使价格下降到社会成本,消费者剩余也相应增加。因而,从长远看,上述两种定价方法是统一的。 因此,在保费费率的制定中,应综合考虑两方面的因素,扬长避短、均衡利弊,一方面,在费率的制定中,确保长期的合理利润,以维系保险业的良好运行。另一方面应重视市场的运作规律,不能过分注重新险种开发过程中的短期赢亏。只有把握好这个尺度,我国保险公司才能在越来越激烈的市场份额争夺大战中,占据相对有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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