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一般都是长期性的,一旦寿险公司在保单中承诺了最低投资收益率,寿险公司就会面临利率风险,即会发生所谓的“利差损”。利差损是指保险资金投资运用收益率低于有效契约额的平均预定利率而造成的亏损,其源于寿险公司销售的高预定利率寿险保单。 高预定利率保单使寿险公司承担高风险 在保单中保证较高的投资收益会使寿险公司背上沉重的包袱,面临巨大的利率风险,一旦投资环境发生变化,公司的投资收益率下降,寿险公司就会产生巨大的利差损。 利率与寿险业经营的关系。 人们在购买寿险产品时,不但关注其保障功能且关注其储蓄功能,通常用寿险预定利率和银行存款利率相比较而进行决断。同时,预定利率决定保单的价格,预定利率水平高则保单便宜,保户易于接受,寿险业务发展就快;预定利率水平低,则保单昂贵,保户不易购买,业务发展相对就比较难。预定利率是对保户的一种承诺,能否兑现取决于寿险公司资金运用水平,如资金运用只依赖于银行存款,则寿险业的经营就陷入了两难的境地:银行利率下调,寿险业务萎缩,公司经营困难。而如果保险资金部分用于其他投资领域,则寿险业能否良性经营就取决于其资金运用收益率。因此,现代寿险业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保险保障职能与资金融通职能一体、承保业务与投资业务并重。发展业务和资金运用是寿险业经营的两个方面,只有两者相互协调才能使寿险业得以健康发展。 日、韩寿险业存在高利差损现象。 利差损最为严重是日本和韩国寿险业。1999年日本寿险保费收入为3929亿美元,列世界第二位,韩国为356亿美元,列世界第七位。但是,从业务结构上来看,许多寿险公司缺乏对利率风险的充分认识,出于竞争的需要,不计成本地推出高预定利率保单,其寿险保费中绝大部分是固定预定利率的传统保单。目前这些潜伏的巨大利率风险已出现,产生了严重的利差损,造成多家寿险公司倒闭,使寿险行业发展陷入困境。在日本,从1997年7月到2000年,就是日产生命、协荣生命等七家中型寿险公司在出现巨额利差损与资金运用乏力的背景下相继宣告破产。倒闭的这些寿险公司销售的高预定利率年金保险1989年保费收入比1984年增长均超过5倍,远远超过其他险种的保费增长速度。但是由此产生的利差损造成的损失也是巨大的。仅1999年度,协荣生命的利差损曾达到6.89亿美元,千代田生命利差损达3.49亿美元,第百生命利差损达2.75亿美元。韩国寿险公司出售的保单预定利率也高达12%以上,从1962年至1990年韩国人寿保险业增长非常迅速,保费年平均增长率达到40.6%。大量的高预定利率保单最终也给寿险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利率风险。 我国寿险业利差损原因 我国寿险业与日韩相似,在保险市场发展初期,出于竞争占领市场份额的需要,推出大量单一与银行存款利率挂钩的高预定利率保单。而利差损的产生不仅是因为这些保单的收益率受到社会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而且与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狭窄,寿险公司的经营指导思想、企业战略决策、核算方式方法等方面也都有着直接的关系。 直接原因:盲目追求业务规模扩张 过去的十年是中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的时期,众多经营主体的出现使寿险市场开始有了竞争。但在竞争中绝大多数公司都把“抢市场、争份额”当作这一时期的主要经营思想和战略目标,各家公司都竞相以高预定利率推出自己的产品,以一些不正常的手段去“创造”保费,这些行为都为今天的利差损埋下了隐患。 主观原因:经营体制有弊端 由于绝大多数寿险公司实行的是一级法人核算体制,对分、支公司的考核多以单一的保费为主,分、支公司的盈利或亏损与经营者没有直接的责任和利益关系。在这种经营体制下,一些分支公司的经营者虽然已意识到个别险种的业务规模越大可能造成的利差损越多,但在“挣够自己的费用”的利益驱动下,明知是亏损业务也要做。 客观原因:缺少专业管理人员 在我国寿险业蓬勃发展期间,大部分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是从产险“分业”到寿险的,整个行业缺少大批专业技术人员和掌握寿险经营管理内在规律的经营管理者,因而在实际经营中缺乏经验,不能充分地认识、防止和控制经营管理中的潜在风险。 政策原因:寿险资金运用渠道单一 寿险保费与银行储蓄一样具有成本性,如果不能及时运用,或者资金运用的收益率低于给保户的预定利率水平,则保费越多,亏损就越大。我国长期限定单一投资渠道,让寿险业把绝大部分资金存入银行,结果银行存款利率接连八次下调,直到低于寿险产品设计的预定利率水平,这必然造成寿险业整个资金运用的失败,不可避免地要出现利差损。 解决利差损的对策 日本寿险业解决利差损对策。 日本寿险业因为泡沫经济破灭及巨额的利差损,已有越来越多的寿险公司倒闭,对此问题,日本寿险业主要采取了如下措施。 建立相关制度加强寿险监督。 一是制定“寿险公司健全性经营指标”,主要是“标准责任准备金”和“偿付余力比率”。“标准责任准备金”是指监管当局可不受各寿险公司的影响,自己制定必要责任准备金标准,并以此作为检查寿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是否符合健全性经营要求的依据。“偿付余力比率”是指保险公司面临的各种超正常预测风险的总和与各种可能支付的责任准备金总和的比率。该比率已成为评判寿险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依据。 二是导入“早期改善措施”,强化对寿险公司全过程的监督以便防患于未然。监管当局在实行监管过程中,根据《保险业法》的规定,并依据“偿付余力比率”来决定是否停止寿险公司的全部或一部分业务,以确保其达到健全性经营的目的。 三是建立“保户保障制度”,为维护保户利益提供保障,确保各保险公司的负担和投保人的损失最小化,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最小化,日本的寿险业建立了“保户保障机构”,强制各寿险公司加入,并按各公司的保费收入和责任准备金比率出资,建立“保户保障基金”,在保险公司破产时,负责为前来接管的托盘保险公司提供资金救助,在没有接管公司的情况下直接担负起保单的转移、管理和处理工作。由于近年来日本寿险公司的破产连续不断,“保户保障基金”已面临新的困难。 在销售方面,连续三次降低寿险商品的预定利率。 采取措施减少销售像趸缴养老金保险等容易被利用为“蓄财”目的的商品。采取多种手段积极开发和促销保障型商品。降低个人寿险的最低保险金额。降低预缴保费的折扣率及延迟领取保险金的利息。 资金运用方面。 强制缩减外币债券及提高国内债券的比重以减少外汇兑换风险;调整低回报率股票的比重;提高财务贷款的比重。 公司管理方面。 关闭、调整海外机构;精减、合并总公司的内设机构;大幅削减新进内勤人员;缩编行政管理人员,使人员流向较有收益的部门。 我国寿险业解决利差损的对策。 在西方发达国家,寿险业通过运用资产负债管理、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等方法,不仅成功地摆脱了利差损风险,而且,通过寿险产品的转型等措施,实现了寿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我国寿险业的利差损是多年形成的,要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外部社会经济环境的影响外,主要还得靠寿险公司从自身的经营管理上去解决利差损问题。 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发展新型寿险产品,规避利率风险。 由于传统的高预定利率产品对寿险公司存在非常大的利率风险,各发达国家寿险公司都通过发展新型寿险产品来规避利率风险,促进寿险业的发展。美、英等国主要通过发展连结产品、万能产品,来规避利率风险。投资连结类产品的投资风险实现了在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合理分担,使保险公司摆脱了利率风险。1998年,美国个人业务新单保费中万能、投资连结类保费收入为112.9亿美元,占所有个人业务新单保费总收入的65%,寿险产品实现了转型。在美国利率逐步降低时,避免了寿险业的巨大波动。目前我国寿险业务的准备金构成中80-85%是返还类的储蓄型业务。在投资渠道仍然狭窄的情况下,这样的商品构成必将造成巨大的利差损压力。因此,调整产品结构,大力发展保障型的产品,同时发展新型寿险产品,不发展或少发展返还性的储蓄型产品,是解决利差损的根本途径。 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寿险公司的盈利能力,日韩寿险业飞速发展很大程度上是在“重规模,轻效益”的指导思想下实现的,在经营管理水平方面特别是资产负债管理水平方面与英美等国的寿险业差距很大。 资产负债管理是寿险公司通过合理地对资产和负债进行匹配,规避利率风险的一种技术。寿险公司在销售每一批高预定利率产品时,都要有相应量的高固定利率股票或债券与之对应,达到资产负债匹配的要求。当投资收益率下降时,寿险公司如果资产负债管理较好,利率降低造成的长期固定收益债券增值部分会消除寿险准备金增加的负面影响,公司财务状况不会受到利率波动的影响。日本、韩国的寿险公司没有进行有效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在销售大量的高预定利率保单后,为提高投资收益率,过多投资于高风险的股票和房地产,泡沫经济破灭后,形成大量不良资产,投资收益率无法达到保单预定利率,使公司出现大量的利差损。从中可以看出,资产负债管理对维护寿险公司财务稳定将发挥多么重要的作用。 科学谨慎计提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财务部门计提的责任准备金额度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利润水平、偿付能力的评估,因此只有科学评估,谨慎计提责任准备金才能真实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便于经营者主动控制自身风险,并且便于监管者正确认识公司的财务状况,从而制定合理的监管策略。在利差损较严重的国家都存在着寿险公司责任准备金计算不够谨慎的情况。日本、韩国寿险公司责任准备金评估中,对高预定利率保单仍按预定利率进行,实际上是基于对未来投资收益的过分乐观的估计,严重违背了谨慎性的原则,造成责任准备金提取不足,使一部分负债隐藏下来,公司财务状况反映失真,寿险公司将面临更加严重的偿付能力危机。 加强偿付能力监管。 出现利差损的寿险公司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出于竞争的需要,而提高预定利率,最终形成恶性竞争。而英美等国的保险公司竞争激烈,却没有出现提高预定利率的恶性竞争局面,严格的保险监管是主要的原因,为维护广大投保者的利益,各国政府大都对保险业设有“最低偿付能力”的监管标准和模式。由于各国保险业发展程度及监管水平的差异,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模式和方法也有较大的差别。在英美各国,由于监管者执行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方法,责任准备金采取非常保守的提取方式,迫使寿险公司不能销售高保证收益的产品,避免了恶性竞争的发生。而日本等国的保险监管重在实体监管,对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不严,客观上纵容了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寿险公司不注重偿付能力和经营效益,只注重业务规模,进入恶性循环。因此,为避免出现寿险公司恶性竞争的局面,同时鼓励合理竞争,必须实行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对那些偿付能力出现问题的寿险公司采取严格的处理措施,真正实现优胜劣汰,建立良好的市场运作机制。 提高资金运用水平,注重资金管理效益。 资金运用的主要目的是期望所使用的资金产生效益,即除满足预定利率支付外还有节余,但目前我国寿险资金运用的现状是资金分散、规模过小、结构单一、效益低下、风险凸现。其主要原因一是政策原因,《保险法》对寿险资金运用形式上的限制违背了寿险经营的自身规律,使责任准备金的积累只能单纯依赖保费收入,而忽视了更为可观的融资收入;二是投资环境原因,寿险资金运用良好的另一个十分重要的前提是要有良好的投资环境、健全的金融市场、丰富的投资工具、多种类的投资渠道,但目前我国各类金融市场还正处于起步阶段,需要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 在积极争取给予寿险公司更多的投资政策的同时,在公司内部也要注重对保险资金的管理工作。要更新观念,承认资金管理的专业性,聘请专业人员去管理;要增强时间效益意识,将收到的保费及时运用出去;要提高资金运用的成本意识,以保证资金收益的最大化;要采用先进的资金管理手段,防止出现新的资金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