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一)主要成就 1.保险业务持续发展 自1980年以来,我国保险业年增长 32%。2001年,全国保费收入2109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2%,人均保费收入 166.8元;保险赔偿和给付金额598.3亿元;保险公司总资产4591亿元;上交营业税57.7亿元。 2.市场主体不断增加 截至2001年底,全国共有保险公司 52家(含10家筹建)。按组织形式分,国有独资公司5家,股份制公司15家,中外合资19家,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13家;按经营区域分,全国性保险公司16家,区域性36家;按业务性质分,保险集团公司 2家,财产险公司22家,寿险公司26家,再保险公司1家,政策性保险公司1家。截至2001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中介机构 170家(含106家筹建),其中,保险经纪公司17家,保险代理公司127家,保险公估公司26家。 3.体制改革不断深入 按照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监管原则,成立中国保监会,实行产、寿险分行经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先后进行了分业经营改革,国有保险公司内部运行机制正在向适应市场发展的方向转变;股份制保险公司吸收外资参股。 4.保险法律法规体系趋向完善 1995年《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进入到有法可依、依法管理阶段,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在保险机构设立、经营、市场行为、中介机构管理等方面,保监会先后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管理办法。 5.保险市场逐步对外开放 外资公司不断增加。目前,已有34家外资保险经营机构获准在中国营业,其中,中外合资公司19家,外资公司分公司 13家,外资中介机构2家。此外,还有19个国家和地区的112家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的14个城市设立199个代表处,开放地域不断扩大。并由上海逐步扩展到广州等地。业务规模迅速扩大。2001年,外资公司保费收入32亿元。在已开放的上海和广州地区,外资公司所占寿险市场份额达14.4%和11.8%,产险市场份额 6.7%和1.5%。 (二)突出问题 1.发展总体水平低 2000年,世界平均保险深度为 7.84%,中国保险深度为1.8%,世界排名第61位,2000年世界平均密度为 385.4美元,中国保险密度为15.2美元,世界排名第73位。 2.市场垄断程度高 中国人保市场份额为73.8%,中国人寿市场份额为57.2%。 3.国有保险公司体制落后所有者缺位,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机制不灵活。 4.保险监管有待加强 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监管机构体系不完善,监管方式需要调整。 加入WTO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 (一)入世给中国保险业注入新的活力 1.公平的竞争环境 中资与外资、国有公司与股份制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凭公司实力参与市场竞争。 2.相互借鉴 通过借鉴国外的经营理念和管理经验,有助于中国保险业增长方式的转变,促使保险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3.压力与动力 竞争的压力将促使中资公司深化体制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竞争力。 4.产品技术与服务创新 一方面,国外公司将带来国外先进的产品技术和服务;另一方面,竞争的压力也刺激各公司进行产品与服务创新,以保持竞争优势。 5.分享国际保险资源(略) (二)入世对中国保险业的挑战 1.竞争将会更加激烈,中资公司将失去部分市场份额。市场中外资和合资经营主体会大量增加,业务范围与经营区域逐步扩大,竞争更加激烈。 2.传统的经营理念和经营管理模式将受到冲击。 传统的追求规模扩张的粗放的经营模式不再适应竞争的需要。 3.部分人才将会流失。 随着外资本土化战略的实施,必然要从中资企业挖走一批人才。 4.对保险监管的挑战。 促使中国保监会改进和加强保险监管工作,转变监管方式,改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政策取向 (一)培育市场,完善市场体系 1.增加市场主体 适当增设新的保险公司并发展其他保险组织形式。 2.发展中介市场 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培育信誉好、专业技术强、服务水准高、管理与国际接轨的保险中介机构,引导和促使其朝着市场化、规范化、专业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 3.培育再保险市场 适当增加商业再保险主体,允许外资再保险公司在国内开展业务,形成竞争的市场格局。完善国内优先分保机制。 (二)推进改革,提高保险公司竞争力 1.深化国有保险公司体制改革 在国家控股的前提下,积极引进外资和社会资本,对国有保险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完善股份制保险公司运行机制 从优化股权结构入手,通过增资扩股,引进外资和民营资本参股,实现股权多元化,解决股权结构单一、投资者对企业监督制约不到位等问题;严格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之间的关系。 3.改革资金运用体制,拓宽资金运用渠道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在逐步扩大资金运用渠道的基础上,改革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模式,将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和保险业务分离。 (三)加强监管,保持保险业健康发展 1.转变监管方式 坚持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方针,逐步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方式过渡。 2.完善监管机构体系 3.加强监管基础制度建设 建立保险公司经营风险预警系统、经营信息披露制度、首席精算师登记认可制度和保险公司评级制度及保险法定会计制度等。 4.提高监管透明度 建立监管部门公共信息服务系统、新闻发布和公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监管部门工作程序和审批程序。加强对监管部门及其人员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舆论监督,完善信访投诉制度。 5.加快保险自律组织建设 设立保险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如产险委员会、寿险委员会、保险中介人协会、保险精算师协会、保险会计师协会等,充分发挥各类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信息交流、人员培训等方面的作用。 (四)培养引进人才,提高保险队伍素质 1.积极培养和引进人才 加强在职培训。从海外引进保险专业人才。降低门槛,从其他行业引进包括经济、金融、投资、法律、财务、计算机等相关人才,以及懂管理、善经营的高级管理人才。 2.加快人事和用工制度改革 建立吸引和激励人才的机制,创造人才施展才华的环境,形成尊重人才的氛围。 3.建立保险人才市场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通过市场选择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的机制,促进人才的合理、有序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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