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推出了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险,引起了市场的极大关注。自2001年1月23日平安保险将第一份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险免费提供给深圳万科以后,北大高科、重庆路桥、福建双菱等上市公司也先后投保了该险种。 但是,到目前为止,其他保险公司和上市公司对于董事责任险仍持观望态度,市场对该险种的兴趣则主要在于其在中国市场上的首次推出,至于对该险种内容实质性的讨论也乏善可陈。笔者认为,目前的董事责任保险,在条款设计上并不符合中国目前的实际,明显水土不服,预计投保的上市公司届时会与保险公司发生较大的争执。 目前中国的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尚处在创建阶段,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违规关联交易、违规对外担保等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并未做出规定。因此,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将有一大部分都得不到司法支持,而且,被监管部门查处的违规行为也只是众多的违规行为中的一小部分。而目前董事责任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仅对于法律上认可的赔偿责任负保险责任。法律规定对于证券民事赔偿规定的真空使得该险种的责任范围极小,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赔偿责任大多都不属于保单的责任范围。 保单中的“违法不赔”条款使得该险种实际成为可看而不可吃的“画饼”。董事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谨慎行事,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第二十六条又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而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的虚假陈述,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是违反《证券法》和《股票交易条例》的行为。由此看来,凡是因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虚假陈述引发的赔偿责任,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目前的董事责任保险的有些条款明显带有“舶来品”的痕迹,如条款第六条第三款的一条除外责任规定:“被保险个人基于其他被保险个人的下述行为而向其他被保险个人提出的索赔请求:1.实际或被指称不当解雇;2.涉及解雇的诽谤;3.歧视;4.性骚扰。”该条规定显然是从国外的董事责任保险条款直接翻译过来的,而条款所列的几项责任在中国目前尚属司法领域接近空白的领域。保单设计可以适当超前,但不能不顾实际情况,把国外的条款直接移植了事,否则投保人很难理解,极易引发争议。 近年来,上市公司的造假违规的行为屡有发生,保险公司推出董事责任保险,确实有利于中小投资者信心的恢复。但是,从该险种的内容来看,对于中小投资者并不能起到真正的保护作用。相反,某些违规的上市公司可以利用董事责任保险,提升投资者对他们的信心。投资者针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真的提出索赔的话,是很难从保险公司得到赔付的,对他们来说,目前的董事责任险只能是画饼充饥的早产儿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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