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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代位原则在财产保险实务中的具体运用
作者:不详 来源:网上收集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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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中的代位即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的某种权利,是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者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代位原则是财产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适用于补偿性合同。代位原则运用的目的在于限制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而得到额外收益,保险人正确地行使代位权利能有效控制保险赔付金额,提高保险人的自身效益。
  一、代位的形式
财产保险的代位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权上代位即代位追偿,因第三者原因引起被保险人遭遇保险责任事故,保险人可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种代位它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遭遇保险责任事故且事故因第三者引起,如果被保险人因第三者引起财产损失,但事故不是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人就不需进行赔偿也就没有代位权;另一种形式为物上代位即取得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当保险标的物发生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时,保险人可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保险人可代位向第三者追偿、可取得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到底有多大呢?
  二、代位权的大小
  1.代位追偿权的大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力。”“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保险法》这条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几个结论:第一,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时间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第二,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不超过保险赔款,也即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而得到的收益小于或等于保险人的赔款;第三,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时不影响被保险人还应享有的剩余追偿权,即当被保险人的追偿权只是部分转移给保险人时,被保险人自己剩有的追偿权同时有效。在财产保险实务中涉及到追偿权大小时我们应如何具体操作呢?现举例加以说明。某被保险人甲因第三者乙而遭遇保险责任事故,财产损失10万元,甲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向甲支付赔款6万元,从此案例我们可知:根据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原则的规定,乙对甲造成的损失应损失多少赔多少,即甲原具有的索赔权为10万元,保险人对其赔付了6万元后,保险人就相应取得了6万元的追偿权,被保险人甲的追偿权还剩下4万元。实际业务中被保险人往往也将自己的4万元追偿权委托给保险人一同追偿,即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时,共取得10万元追偿权,其中6万元为自己所有,4万元为被保险人所有。保险人在追偿时,如果能向乙追偿到10万元,则保险人可得6万元,被保险人可得4万元;但如果第三者经济赔付能力有限,如法庭判决第三者乙对此案赔付8万元,保险人则只能按双方各自拥有的追偿权大小对8万元进行分配。保险人拥有的追偿权为6/10,被保险人拥有的追偿权为4/10,保险人因行使代位追偿权所得收益为8×6/10=4.8万元,被保险人所得收益为8×4/10=3.2万元。被保险人共损失10万元,从保险人处、第三者处得到的赔款为6+3.2=9.2万元,被保险人需自负损失0.8万元,原因为被保险人投保不足及第三者经济赔付能力影响。
  保险人在涉及到第三者引起保险责任事故的案例时,应在签订赔付协议的同时和被保险人签订权益转让书,把相等于保险人赔款的追偿权转移到自己手中,并且根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根据保险双方各自追偿权的大小合理来处理好追回的款项,在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保险人的利益。
  2.所有权的大小
财产保险中,当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发生全损进行赔付时,即可取得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保险人是取得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所有权还是部分所有权呢?《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部分权利。”财产保险实务中,我们如何来具体操作呢?现举例说明。某被保险人将其价值1万元的彩电投保家庭财产附加盗窃保险,保险金额为0.5万元。保险期限内彩电被盗,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付0.5万元,事后经公安部门破案追回彩电交给了保险人,但彩电已损坏,保险人花费了0.1万元进行了修理,并作价0.3万元将彩电处理。那么保险人对彩电追回而得到的净收益0.2万元应如何处理呢?据此案例我们可知:保险人的赔款小于保险价值,保险人不能取得彩电的全部权利,而只能取得彩电的部分权利,部分权利为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此案例中,保险人因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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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代位权而得到的收益为0.2×   =0.1万元,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也具有相应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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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因此,被保险人可得收益0.2×   =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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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何时取得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呢?有两种情形保险人可取得标的所有权,一种是被保险人遭遇实际全损,一种为被保险人遭遇推定全损。在实际全损时,保险人在赔款之日起取得保险标的物所有权,在推定全损即委付时,保险人在赔款之前接受委付时就可取得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不管是哪种情况,保险双方都要签订好保险标的物所有权转让书,以维护保险双方合法权益。
  财产保险中,代位权实际上是保险人的一种权利,《保险法》及保险合同对代位都有具体规定,我们应正确合理地行使此权,促进财产保险业务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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