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险条款“双轨制”的成因 现行的国内财产保险条款是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在原88版条款基础上修订而成,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而现行的涉外非水险条款是1980年前后由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参照国外条款制定而成,沿用到1995年,经人保公司对7个主要涉外非水险条款进行修改,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同意后的修改版,自1995年8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合资、外资企业以及其他外币保险业务。 国内财产保险与涉外财产保险业务针对不同性质的投保人分别实行以上两种条款,这种条款在执行上的“一险两款”造成了实际上的国内业务与涉外业务两个领域,形成保险经营的二元结构、条款“双轨制”。在费率方面,国内财产保险制定了严格的费审规章,规定每一投保单位原则上适用一个费率,基本险费率可在3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而综合险则必须按费率表执行。对于费率问题,涉外条款对费率没有严格限定,实行一种市场化费率,这就产生费率“一险两费”,形成费率“双轨制”。在原人保公司独家经营、保户保险知识相对缺乏、保险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这种“双轨制”模式还是能够适应起步阶段的保险市场的。但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市场要素的逐步发育和健全、竞争的加剧,保险法律法规的完善,保险监管的加强,“双轨制”所适合的条件已经成为历史,其弊端在实践中日益显现。 二、财产保险条款“双轨制”造成的瓶颈制约 产险条款“双轨制”在保险业务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产生的矛盾和弊端,从实证上显示出并轨改革的必要性,这一体制已成为制约财产保险市场继续健康发展的瓶须,严重影响了今后保险市场的稳定和效率。 1.“双轨制”增加了保户的不信任感,导致了不必要的纠纷。两套条款在保险标的、费率厘定、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展业和理赔上必须有所不同。对于“同一标的,为何有的费率高,有的费率低?同一保险事故,为何有的赔,有的不赔?”等问题,保户往往难以理解,无形中增加了保户对公司的不信任感,并因此产生一系列不必要的纠纷,给展业、承保和理赔工作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最终影响了保险业务的发展。 2.“双轨制”使保险人的潜在条款风险、道德风险加大。“双轨制”造成了一些制度规则的真空地带,突出地表现在法律要求方面的漏洞较多,这无疑给居心不良者以可乘之机,大打“擦边球”,加大了保险人面临的道德风险,对此,从一些见诸报端的保险纠纷案例中略见一斑。 3.“双轨制”导致了保险市场上寻租活动猖獗,成为腐败滋生的温床。产险条款、费率的“双轨制”实质上是“价格双轨制”在保险市场上的具体表现。投保人、经纪人通过寻租活功来争取人民币业务用外币业务条款(保险范围更广)承保,按外币业务的费率水平收费,造成承保风险加大,而费率水平却下降,从而影响了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最终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4.“双轨制”使保险市场监管的难度增大。“一险两款、一险两费”形成的双重标准、道德风险以及寻租活动等,从某种程度上造成并加剧了保险市场的混乱,使保险监管难度加大。 5.“双轨制”有悖于国际惯例,难以适应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民族保险业正不断与国际惯例接轨。鉴于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对运行多年的保险条款“双轨制”进行并轨改革势在必行。 三、财产保险“双轨制”面临新时代的挑战 加入WTO在即,我国保险业的大门将向世界保险市场敞开,接受世界保险市场主体的挑战。产险“双轨制”面对的入世这一时代挑战,以及由此带来的中国保险业国际化进程的加速使产险条款“双轨制”并轨更具紧迫性。 一旦入世,我国将在“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等四个方面承担必要的义务。原有的对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市场在经营区域、经营业务种类和持股比例三方面的节制性规定和措施,将被取消或逐步放宽。我们应当抓住这一机遇,作好各种准备迎接挑战。可以想见,未来的国际竞争要求我们遵循同一个游戏规则,我国保险业只有及早地融入世界,熟悉国际游戏规则,才能在入世后日益严酷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然而,由于我国财产保险在条款方面的“一险两款”和费率方面的“一险两费”造成了保险经营的二元结构及条款、费率“双轨制”使民族保险业的国际化进程受到严重制约。因此,中国保险业必须尽快参照国际惯例,一方面为中资保险公司创造与外资保险公司同等公正、合理的政策环境;另一方面,在保险条款的适用、费率的调整等方面制定出一套统一的条款、国际化的制度,加快整个保险业务营运制度的国际化进程。 四、财产保险条款“双轨制”的改革取向 (一)两种条款各自的优点构成新条款设计的基础 1.涉外条款的可借鉴之处 (1)在保险标的的范围方面,涉外条款的表述更科学、更完善。特别是在特约保险财产和不保财产方面尤其如此。 (2)在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方面,两种条款对部分责任的可保风险有所不同,如爆炸责任在涉外条款中明示锅炉爆炸为不保风险;再如“风暴、暴雨、洪水”责任在涉外条款中明示“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亦不包括由于风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国内条款对部分责任项下之不保风险未予明确,只在条款解释中有说明,但保户看不到,容易产生歧义和纠纷,此外,涉外条款反映的责任免除风险因素更全面、细致。 (3)从赔偿处理规定来看,国内条款在财产保险补偿方式(现金赔偿、修复或更换)、按比例赔偿、索赔时效等方面无规定。同时.对残值处理后受权财产的委付、恢复保额后如何加费也末做明确规定。而涉外条款则有详细的规定。 (4)国内条款缺少涉外条款中的“总则”和“特别条款”的内容。“总则”包括保单效力等十项内容,其在适法性方面是国内条款所无法比拟的。尽管国内条款也有类似或相同的规定,但因不明确、不全面,甚至有些内容与《保险法》有关规定相左,已严重滞后于法律要求。“总则”是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出发,对被保险人(投保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均做了明确、系统的规定,其核心是规范保险活动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值得国内条款借鉴。“特别条款”则从根本上解决了主险条款与附加险条款(特别条款)的衔接问题。 (5)涉外财产险在保单设计上采用非格式化保单,其灵活、多变的形式可以更好地满足保户的特殊需要,同时针对不同的风险状况采取更加严密的措辞,也更加适合保险经纪业务的发展。 2.国内业务条款的可借鉴之处 (1)在保险标的方面,综合险条款对不得作为保险财产标的的范围罗列较为详尽。如综合险条款第3条“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财产”及“运输过程中的物资”均不能作为保险财产,而涉外财产险条款无上述内容。 (2)在保险责任方面,涉外财产险条款承保“地面下陷下沉”责任,该责任不包括因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损失。综合险条款中承保的是“地面突然下陷”,这一点综合险条款的规定比较准确、严格。 (3)在除外责任方面,综合险条款第8条规定“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而涉外财产险条款则无此规定,留下了漏洞。 (4)在条款设计上,国内财产险采用一种格式化保单,其突出的优点是便于电子化操作和规范化管理,从而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虽然以上是通过对两类条款进行粗略分析得出的并不全面的结论,但足以说明两类条款的并轨并不是简单的“谁取代谁”的问题。诚然,要在两类条款的基础上设计新条款还需对两类条款做更加深入的分析研究。 (二)费率改革的基本取向是费率市场化 1.涉外财产险的费率相对其承保标的的风险是合格的。从我国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分析,两类企业风险状况确实存在较大差异,在地理位置、管理水平、防灾措施等方面,合资、外资企业明显好于中资企业。这一差别导致赔付率的巨大差别。中资企业赔付率高达60%左右,而合资、外资企业的赔付率仅为20%左右。如此看来,涉外财产险的费率不仅不低,而且仍有下调的空间。尽管其总体费率水平比国内财产险业务的费率低很多,但相对于其承保标的的风险是合适的。 2.厘定产险费率因素的多重性、差异性决定了费率的变动性、市场化。费率是根据不同种类的保险标的、危险性质、责任范围的广狭、保险期限的长短以及近年来的损失记录和费用开支的大小来确定的。在保险标的的种类繁杂、各标的风险状况千差万别以及其他影响费率高低的因素也各不相同的产险市场实行统一费率,无异于就象要求全国人民穿一个尺码的鞋子一样,很不合理。这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也是有史可鉴的。如日本保险市场过去对财产保险也实行统一费率,现在其费率已放开。我国台湾保险市场现在仍实行统一费率,但由于上述费率决定因素的差异,其统一费率已名存实亡。 3.费率市场化是保险市场供求规律的内在要求。随着供给主体的日益增多、竞争的加剧,我国保险市场在供求规律的作用下逐渐打破了卖方的费率垄断,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过渡,消费者主权逐步加强,从而使消费者能得到更实惠的保险服务。现在,我国东部和西部保险市场费率水平的巨大差异以及整体费率水平下降已经印证了这一点。 4.费率市场化是顺应国际保险市场走势的理性选择。随着保险市场的开放、竞争的加剧,费率市场化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国际保险市场目前出现一种走势,即通过降低费率以减轻投保人的负担,从而扩大保险覆盖面;同时增加保险的投资收益,用投资业务的盈利来弥补承保业务利润的下降。即将入世的中国保险业要立足世界保险市场,应对外资保险人的竞争与挑战,就必须顺应这一国际保险市场走势。 5.费率市场化是保险公司更新经营理念、走出行政价格管制的阴影、步入良性发展轨道的必由之路。通过费率市场化可以促进各保险公司适时地作出战略调整、更新经营理念,加强其它方面的工作,有效地弥补因费率的变动而造成的收入下降,从而使各保险公司真正摆脱由于行政价格管制造成的阴影,走向市场。首先,在风险管理与控制上,健全公司内部的资产负债管理系统和规范风险管理机制;其次,采取多种投资渠道,为大量沉淀的资金寻找出路。再次,保险公司应采取有力措施,集约经营,节省费用和开支,降低经营成本。同时,还应在防灾防损、售后服务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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