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它险种相比,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缓慢,与农业大国的国情极不适应 农业保险现状 目前,我国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自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以来,21年的累计保费为83亿元,赔款支出为70.4亿元。农业保险开办的险种有:大牲畜保险、水稻保险、棉花保险等。 与其它险种相比,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缓慢,且近年来出现逐年萎缩的趋势,已不能满足农村和广大农民对保险的需求,与中国农业大国的国情极不适应。 发展缓慢的原因 据国家气象部门资料统计,1985-1995年中国农作物生产因旱、水、风、冻等自然灾害所致的年平均受灾面积为7.2亿亩,成灾面积为3.6亿亩,分别占农作物播种面积的32.21%和15.84%。在养殖业方面,生产过程中同样受到旱灾、冰雹、暴风雪等自然灾害以及各种疾病和意外事故的威胁。 由于自然灾害频繁,农业损失严重,农业保险的赔付居高不下,而该险种国际分保困难,造成了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极大。 同时,由于我国地域辽阔,自然条件不均衡,农业保险开办范围窄,对农业保险的损失情况缺乏统计数据,因此保险费率厘定缺乏精算数据基础。 我国农村经营方式分散,农业保险在承保、定损和理赔过程中须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且存在道德风险隐患。商业保险公司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普遍建立了“效益为先”的经营目标,农业保险因风险和利润极不配比,成为商业保险公司的冷落险种。 另外,农业再保险体系不健全,以及农民收入相对较低,交纳保费能力有限也制约了农业险发展。 发展农业保险是多方需要 中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全部人口的70%,全面繁荣农村经济是“十六大”提出的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八大任务之一。农业保险作为农村金融服务的一部分,通过面临风险的人由保险公司组织起来,从而使个人风险得到转移、分散,实现将原来不稳定的风险转化为稳定的风险。发展农业保险,使广大农村从容面对天灾人祸,是保险业适应中国国情的需要。 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主要险种仍为车险,因车险改革、非车险业务的竞争等原因承保利润已逐渐降低,而且加入WTO后,保险市场主体增多,保险公司均面临保源分割的问题,而广大的农业保险市场有很多的保源可以挖掘,发展农业保险,在外资公司大量进驻中国以前占领农村市场是保险公司自身发展的需要。 另外,发展农业保险是适应WTO的需要。WTO的规则要求成员逐步放开农产品市场并减少对农业的补贴,但对农业保险相关的自然灾害则不予以限制,农业保险已成为WTO成员国支持本国农业的基本手段和方式之一。 发展农业保险的措施 1、设计多种适合我国国情的险种。 我国农村实行联产承保责任制的分散生产方式,且地域辽阔,自然条件和农业生产方式的差异较大,农业保险的开发和经营必须符合农业保险的需求,所以由各地区农业部门和保险公司联合开发多种形式的险种,以适应多种自然条件下农业生产的需要。对于经济欠发达,农业生产单一的地区,可根据客观条件对其主要农业资料先行保险,再逐步推开。如我国曾于1950年在山东、四川等地根据“一条耕牛、半份家私”的情况开办了耕牛保险,并收到良好的效果,到1952年,逐步推开,牲畜保险的承保数量达到1400万头,其中40万头牲畜在死后得到了保险补偿。 2、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公司制和合作互助制相结合的多种农业保险经营方式。 农业保险风险较大,技术性较强,容易出现道德风险,应建立政策性保险公司为主,商业性保险公司为辅的经营主体模式,或建立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将农业保险单独按政策性保险核算的模式来经营农业保险。如在1947年,中国曾专门成立“中国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人员和业务上与当地农业银行挂钩,单独经营农业保险。 在经营主体的组织方式上,应结合当地农村的实际,可采取公司制,也可采取合作互助制,成立保险合作社,引导农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增强防范意识,减少道德风险。 无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农业保险应单独组织人员,单独核算,该种做法的好处一则可积累经营农业保险的技术人才,二则可积累费率厘定的数据基础,三则财政可对农业保险单独给予优惠和补贴,避免用其他险种贴补农业保险或保险公司借办农业保险之名偷梁换柱享受优惠政策。 3、建立多层次的农业再保险体系。 西方推行农业保险的共同特点是利用行政手段建立多层次的再保险体系,这也是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瓶颈问题。国家可利用再保险体系支持农业保险,以财政收入补贴农业保险的费用和经营亏损。再保险体系的建立,可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引导经营重点、费率厘定,增加手续费收入,增强经营主体的内控制度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 4、设定农业法定险种。 根据保险大数法则的原理,保险参与率越高,稳定系数越大,越趋于合理,而由于社会环境、经济环境、自然环境、支付能力等影响,各地农民的参保能力差距较大,大部分地区参保率低下。根据地区差异,设定部分法定农业保险,有助于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增强保险公司的资金积累,稳定农业保险的经营。法定保险的保险费在初期可由财政提供,也可从扶贫款中拨付,也可如捐赠“希望小学”一样发动社会捐赠。 5、争取政府的支持。 因农民投保能力低,在低收入水平下推行农业保险必须借助政府力量的推动,争取政府的支持。政府的支持包括财政支持,如资金支持、税收政策的支持等;包括法制建设的支持,如对农业保险的保险合同签定原则、保费来源、再保险安排、资金运用等单独制定法规;包括制度的支持,如“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推进农业产业经营、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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