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险新业务的开发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和保险公司自身发展的需要 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由过去单一的计划经济发展模式转化为多元化的市场经济的发展格局。这种从量变到质变的经济发展态势,不但彻底打破了传统的经济发展的运作方式,也对社会经济发展中单一的经济发展成份和经济发展区域间的相互协调统一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财产保险业如何从自身发展中突破传统的经营定式,探索和挖掘出适合新形势下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经营策略和方法,已是当前财产保险公司不可回避的事实。 保险作为一种商品,从其自然属性来说,同其他商品一样,既有供求之间的矛盾,又有供需之间的统一。如果单一地追求其自身的成长和发展,忽视供求之间的协调一致,久而久之,不但没有生命力,也必然会失去自身的价值。所以,发展财产保险业务必须迅速转变思想观念,适时调整发展战略,从宏观经济发展入手,以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为切入点,积极培育和发掘新的业务增长点,加快财产保险新业务的开发步伐,扩大服务领域,满足社会各方面的保险需求,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 从另一角度看,积极培育和发掘新的业务增长点,加快财产保险新业务的开发,也是我国民族保险事业不断发展壮大、不断兴旺发达的一种需要和保证。我国自80年代初重新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无论是经营指导思想,还是经营运作方式,基本是二十年来无大变化。其间虽然在经营机制和运作模式等方面有过一些改革,但动作大,收效低,没有本质上的根本转变。保险市场虽由多家的介入而打破了传统的独家垄断的局面,但竞争却仍以传统业务的发展为主,致使保险业务发展的局部空间拥挤不堪,而大部分可塑的保险业务的发展领域却无人问津。所以,我国民族保险事业要想真正地保证其自身的巩固和发展,兴旺繁荣,并完成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证宏观经济高速运转的历史使命,就必须着眼于未来,进一步挖掘市场潜力,积极培育和发掘新的业务增长点,努力加快财产保险新业务的开发,及早地主动占领保险业务发展的可塑性空间。 二、财产保险新业务的开发必须遵循客观经济规律,把握质量原则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说,积极培育和发掘新的业务增长点,开发财产保险新的业务领域,主要就是指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根据当前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以及城乡居民消费结构转化的发展趋势,积极挖掘和开发那些市场需求量大,产品关联度高,经营效益好,拉动作用强的业务种类。因此,这种开发工作既要积极主动,严格遵循客观经济规律,更要踏实稳妥,认真把握质量原则。 保险行业有其自身的特点,它的投入和产出不是物化的转变,其内在的功能和作用主要是服务于社会的保障和补偿的体现。所以,培育和发掘新的业务增长点,开发新的财产保险业务领域,从本质上有别于其他物化生产中的投入和产出,应该根据自身服务、保障、补偿的社会功能和作用,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出发,着眼现实,放眼未来,既体现出服务于社会,保障经济发展的作用,又拉动自身经营规模和经济效益的进一步增长。 从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积极培育和发掘新的业务增长点,开发新的财产保险业务领域,首先应该考虑的是,要有巨大的潜在市场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并能促进规模型保费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因此,这种工作既要考虑与国内市场消费结构、消费群体及其发展变化趋势相一致,适应社会总需求增长的客观实际,为社会群体需求升级提供有效的服务,又应面向国际市场,在险种设计、利率确定厘订、风险评估、责任范围界定等方面达到一定的水准,增强竞争能力。同时,新开发的险种,要有较高的产品关联度,应能在业务总规模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可以一定程度上带动规模型保费的增长,并要与险种结构优化的要求相一致,以便带动各险种的业务增长和整个保费规模的升级。另外,要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和较强的自身效益。其标志是投入回报率较高,社会幅射面较大,能够产生连锁增长效应,促进生产和消费的良性循环。 我国自80年代初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传统的财产保险业务种类主要是面向企事业单位及公众事业,而涉及到纯消费群体,即广大百姓个人及家庭的财产保险业务内容屈指可数。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消费心理、消费观念、消费结构,特别是保险需求已发生了明显变化,因此,广大百姓个人及家庭的各种不同的财产保险需求,已是当前我国财产保险业必须开发,并且具有极大潜力的可塑性市场。如果我们能不断地加强引导,积极培育,并适时地推出一些供需协调、适销对路的业务种类,这必将成为财产保险领域一片充满生机并极具活力的新天地。当然,这里所说的针对广大市民百姓个人及家庭所开发的财产保险业务,是不同于普通的居民家庭财产保险的。它是完全游离于普通居民家庭财产保险以外,而更是普通居民家庭财产保险不能或无法涉及到的可保财产范畴。比如说住房制度改革后的居民房屋保险;房屋装修破损保险;民用锅炉、空调设备使用保险,以及通讯工具、用水、用电、用气责任保险等。另外,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经济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十几亿人当中,八成以上是农业人口,因此,农村保险业具有相当广阔的发展前景。以往,我国财产保险业务发展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城市经济领域,农村保险业的发展大都基于传统的大农业经济范畴,而且,由于主导思想以及运作方式、操作方法等的局限性,发展始终不甚理想。然而,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总体发展模式的转变,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已是突飞猛进,特别是农村经济的发展结构、农业的生产方式、农民的消费观念等也都已发生了根本改变。因此,财产保险业的发展,应该尽快地走出围着城市经济转的圈子,逐步向农村转移,选择合适的突破口,积极培育和发掘适应新形势下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业务增长点,开发广阔的农村保险市场。就目前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看,应该以现代化的“双高一优”的农业生产项目为主,因为这类农村经济大都是以赢利、创汇为目的,且具有投入多、收效好,但风险大等共性。如规模生产的大棚蔬菜,规模发展的养殖业,规模发展的家庭加工业等。这些高效、创收的现代化农业生产项目不但自身经营风险大,而且为其配套服务的设施比较多,承受的风险也比较大。如供电供水的变压器、水泵、农用机具以及机械设备等,一旦遭受灾害,轻则损失惨重,重则倾家荡产。因此,经营者风险意识强,保险积极性高,发展潜力较大。 然而,由于我国地域辽阔,自然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各个地区之间、城乡之间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南北方之间,沿海地区与内陆之间,经济成分、消费起点,以及人们的思想意识等都有较大的差别。因此,培育和发掘新的业务增长点,开发新的业务领域,绝不可统而论之。应根据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结合需要与可能,有针对性地选择和培育符合地域特点,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切实需要,并且有明显发展优势的业务种类,从而由局部地区单一的业务种类逐渐发展,构成所在区域的规模型业务的增长群。从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情况看,对一些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主要应以高风险、低保额、分散性交费或储金性质为主的业务种类为主,这样便于满足那些具有风险意识,但经济承受能力相对较低的人群的保险需求。而对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应针对生活水平、消费层次较高的消费群体,开发出保险额度大、但购买方便,保障广泛,并一次性交费为主的业务种类。从而变分散为集中,形成规模效应,拉动整体业务发展。 三、要加强财产保险新业务开发工作的管理 培育和发掘新的财产保险业务增长点,加快新险业务的开发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到业内的统筹运作,又涉及到外部的综合协调。因此,如何加强这方面工作的综合管理,使之既有条不紊,又行之有效,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关键。从目前业内的实际运作情况看,这方面的工作大都集中在有关的业务部门,由他们根据自己所掌握的情况,自行考察论证,自行设计条款,然后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推广应用。但从目前的具体操作情况看,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其原因主要是具体的业务部门自身工作量大,主要精力大都用于业务的经营与管理,对培育和发掘新的业务增长点,开发新的业务领域显得力不从心。特别是对全面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以及必要的调查研究、试验推广等由于自身的局限性更是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就目前的实际需要看,应尽可能地在领导体制及机构设置方面加大力度,建立健全专门的管理体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 为了充分调动各部门及有关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新险业务开发工作的通畅,并富有成效,应尽可能地采取必要的措施,建立一定的奖励机制。通过奖励,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新险业务的开发工作注入生机和活力。由于新险业务的开发方式、开发规模,以及试验推广形式的不同,奖励的形式也应该有所区别。如:借鉴引进开发和自行设计开发;范围型开发与规模型开发;开发的试验推广期和正常运营期等。前期的奖励可以是一次性的,根据借鉴或设计开发的形式以及范围型开发与规模型开发的程度实行一步到位的奖励方式。后期的奖励,可以根据一定时期内试验推广的效果以及正常运营的成效实行分阶段性、不同比例的奖励方式,从而确保奖励工作的激励作用和奖励机制的卓有成效。特别是对那些开发工作做得较为扎实,质量高、效益好,投入运营快,短时期内能形成规模,市场走势看好的,要实行一次性重奖,进而形成良好的培育和发掘新的业务增长点,加快新险业务开发工作的氛围,推动整体业务的迅速发展。 另外,从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以及保险市场运作的总体情况看,虽然具备了培育和发掘新的业务增长点,加快财险新业务开发工作的良好环境,但也应该看到,局部的环境条件也并非十分乐观,特别是地域经济的差异,以及多年来人们早已形成的自我完善、自我调整的消费观念,某种程度上仍然制约着财险新业务开发工作的快速发展。因此,培育和发掘新的业务增长点,开发新的财险业务领域,应从引导保险消费出发,把握循序渐近、逐渐渗透的原则。与此同时,还应在一些老险种的更新改造上下功夫,尽可能地挖掘潜在责任,开发一些必要的附加险种,扩大责任范围,提高保障幅度,全方位地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同时,要针对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尽可能地开发一些社会群体构成间、人民生活相通相融间的责任保险。并且要建立起灵活机动的费率机制,采取多档费率的办法,调节人们的保险心理,适应社会不同群体、不同环境、不同条件下的消费者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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