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6年开始,我国产险业务的增长速度逐渐趋缓。1997年和1998年,产险业务保费收入同比增长率分别为6.28%和3%,远低于当年GDP的增长速度。我国保险业尚处于拓荒阶段,产险市场理应有较高的增长率。这种理论上的高增长率与现实中的低增长率之间形成了巨大的反差,其原因值得我们共同研究。 一、产险业务发展趋缓的成因 1.险种开发滞后于市场需求,产险缺少新的业务增长点。在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经济结构的变化必然导致风险结构发生变化,进而引起保险需求的变化。事实上,正是8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形成的巨大保险需求,促进了产险市场的迅速发展,也为其进一步增长创造了巨大的发展空间,然而,在近几年业务规模迅速扩张的同时,产险险种结构和险种开发却严重滞后于市场需求的变化,业务增长仅局限于几个传统险种上,缺乏新的业务增长点。一方面,在我国产险业务结构中,既具规模又具效益的险种集中在企财险和机车险两个险种上,只要这两个险种做得好,全年计划指标的完成就有了保障。因而,在任务指标的压力下,各产险公司都将主要精力放在这两个险种的市场营销上,而忽视了对责任险、信用险等极具市场潜力的新型险种的开发。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保险市场起步较晚,风险管理水平低,专业人才缺乏,对新险种的开发研究能力不足,推出新险种要承担巨大的商业风险,许多新险种推出后往往形成亏损,故而对许多新业务特别是高风险项目不敢承保。因此,尽管保险市场需求发生了变化,却没有形成新的业务增长点,产险业务的发展缺乏有力的支撑。这种矛盾在国民经济高速增长时期被保费收入的持续增长所掩盖,而遇到国民经济波动时则显现出来。 2.无序竞争致使产险费率下降,降低了产险市场总保费收入的增长速度。我国产险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主体和消费者都还不成熟,市场竞争就主要集中在价格竞争上。价格竞争作为市场竞争的一种手段,如果运用得当,企业和消费者就都能获益,但在不成熟的市场中也可能演变为恶性的价格竞争,使得市场竞争处于无序状态,从而导致企业和消费者都受到损害。例如,某些产险公司承保的机车险的实际费率比规定费率降低了60%,企财险的实际费率仅为规定费率的20%。对保户而言,注重低费率而忽视风险保障程度,一旦出险,很难从产险公司获得足额赔付,近年来保险诉讼案逐渐增多就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个问题。从整个产险市场看,由于产险公司的竞争主要集中在原有的保户特别是大保户上,实际费率的下降并未引起保户数量更大幅度的增加,相当一部分产险业务的增长被实际费率的下降所抵消,在竞争最为激烈的机车险和企财险上明显地表现为保费收入的增长幅度远低于保险金额的增长幅度。因而,尽管产险业务量仍保持增长,但产险市场总保费收入的增长速度却逐渐趋缓。 3.保险中介机构发育迟缓,制约了承保面的进一步扩大。我国自80年代初期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至今在业务发展上仍保持着以产险公司人员直接展业为主的状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状况已越来越不利于产险业务的进一步发展。一方面,我国由单一的计划经济向多元化的市场经济过渡,股份制、私营、个体经济迅速发展,改变了原有的社会财富分配格局,国有企业所占有的社会财富的比重迅速下降,社会财富向集体、家庭和个人倾斜,在这种情况下,产险公司难以依靠传统的统保方式来扩大业务量,对大量分散性业务显得力不从心。另一方面,虽然业务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在经营成本和效益的约束下,产险公司人员、机构的发展有限,不可能由其直接承保大量的分散性业务。从国外产险市场的发展经验来看,产险市场的迅速发展有赖于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由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等中介机构所提供的产险业务量占总业务量的50-60%。我国保险代理业务主要集中在具有经济利害关系或行政管理权力的银行、车辆管理所等兼职代理人上,代理人所提供的业务量也仅占总业务量的20%左右。我国保险中介机构发育迟缓,制约了产险业务承保面的扩大,直接导致了产险业务量的下降,这在总体上也影响了产险业务的增长速度。 二、促进我国产险市场快速健康发展的对策 1.大力开发新险种和进行老险种的更新改造,积极发掘和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转变引起了社会财富的迅速增长和保险需求的明显变化,为产险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服务领域。如果能适应需求的变化,适时进行老险种的更新改造和新险种的开发设计,就可以培育出一批新的业务增长点,促进产险业务的迅速发展。事实上,近年来伴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各产险公司及时推出房屋按揭保险,在住房改革先行一步的大中城市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成为家财险业务的新的增长点。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责任险、信用险和工程险等险种都属有待开发的新领域。以责任险为例,在产品责任险方面,随着我国市场总体状况已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商品市场的竞争进一步加剧,购买产品责任险不仅是企业转嫁风险的需要,也是提高企业产品形象、进而获得消费者信赖的需要,产品责任险应该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在职业责任险方面,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各种专业技术人员面临职业损害赔偿责任日益增大,特别是从事医疗、法律、财务、审计、美容等各种专业人员,很可能因为疏忽或其他原因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而目前在这方面的诉讼案件已屡见报端,可见职业责任险的开发不容忽视。 2.积极培育保险中介市场,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首先,要坚持“放水养鱼”的政策,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参考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给予保险中介行业一个合理的利润空间,利用利益驱动机制吸引更多的机构和个人从事保险中介业务,保证从业人员能够在该行业中得以生存和稳步发展;其次,大力提高保险中介人的整体素质,通过业务培训和资格考试等方式,使保险中介人具备一定的保险专业知识;再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保险中介人的市场行为。要加强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对采取截留保费、“吃单”、哄抬手续费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损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对非法设立的中介机构要坚决取缔,保证保险中介市场的良性发展。 3.加强保险市场监管,规范经营主体的市场行为。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发育不成熟,在监管方式上应以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一方面,要加强保险市场的宏观监管。中国保监会应迅速建立和完善保险宏观监管机构体系,公正、高效地履行保险宏观监管职能。在监管手段上,除做好审查监管报表的非现场检查外,要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增加现场检查次数,借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专业机构的力量,加强对产险公司的审核稽查。对于产险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根据保险法规和其他行政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另一方面,要加强保险市场的自我监管,充分发挥保险自律组织即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产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调和规范各产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行为,避免破坏性竞争因素,使保险市场竞争逐步从低水平的价格竞争转移到高层次的服务竞争,从而促进我国产险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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