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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保险七原则
作者:不详 来源:网上收集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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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信托业务已逐渐活跃,不少企业从财务管理的角度出发,已开始关注信托业的情况。尽管人们把握和认识信托,需要一个长期的实践过程,需要与投资理财、融通资金等活动相结合,但作为一项民事制度,信托业务包含的一些基本原则,有别于人们熟悉的代理、行纪、公司、监护等制度,把握这些原则是正确运用信托制度的前提。

  一、信托财产上的财产权与利益分离原则

  委托人用其合法所有的财产设立信托后,这笔财产就成为信托财产。在法律上,它不再属于委托人所有,也不属于受益人,而是被置于受托人名下。受托人根据法律和信托文件,享有信托财产上的财产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委托人和受益人无权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但是,信托所产生的利益归受益人享有,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利,委托人也不再享有信托利益。

  如果一位父亲准备出一笔财产,设立信托,供其子求学、谋生之用,但也希望在他自己退休后如果衣食无着落,能够从信托财产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其生活保障。这种情况下,他应当将自己设定为信托受益人之一,否则这位父亲无权主张信托利益。

  信托财产上的财产权与利益分离,是信托制度的首要原则。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有限责任原则,以及信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都以这一原则为基础。

  二、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

  信托一经有效设立,信托财产便脱离委托人的控制,与其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其继承人或债权人无权追及信托财产。从受托人角度看,信托财产不属于其固有财产,不同于其遗产或清算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只能依法享有信托利益,信托财产也不属于其自有财产。这就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根据这一原则,如果一个公司用其合法所有的财产为职工利益设立信托,在该公司经营状况不景气或破产时,职工依信托文件享有的信托利益却不受影响。个人也可以为避免生意场上的不测之事,先拿出一部分财产设立信托,作为自己和家属的生活保障。

  三、信托行为合法性原则

  合法的信托行为才受法律保护。如果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是为逃债,或者委托人用其无权处分或国家禁止流通的财产设立信托,都将被依法取缔。确定信托行为的合法性应着眼于信托目的、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等三个方面。

  信托目的合法性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托目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禁止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委托人设立信托,不得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信托财产是信托的核心,信托财产不合法,信托关系也就失去了合法性的基础。我国信托法规定,委托人交付信托的财产必须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信托财产的合法性还要求设立信托的财产不能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对财产流通的限制性规定。信托当事人合法要求从事信托活动的人也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四、信托公示原则

  信托公示要求信托财产及信托关系等信息应当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披露。这是基于信托关系的特殊性和信托财产的独特法律地位,为保障交易安全而确立的制度。我国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信托财产,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否则,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信托无效。这一规定是我国信托法的独特之处。因此,人们在运用船舶、飞机、车辆、房产及有价证券等需要登记、过户的财产设立信托时,应当注意遵循这一原则。

  五、受益人保护原则

  委托人设立信托和受托人受托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均以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为核心。而且,信托关系生效后,委托人和受益人对信托财产就失去了直接控制。因此,保护受益人利益是信托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信托法赋予了委托人和受益人调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监督受托人信托活动的广泛权利,规定了信息披露制度。

  同时,根据专家责任原则,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受托人应负补偿或赔偿责任,使受益人的利益得以实现。这一原则与现代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保护原则是一致的,为以受益人身份参与信托投资的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保障。

  六、有限责任原则

  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承担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但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只有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损失或对第三人负债的,才以自有财产负个人责任。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样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对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债务有限清偿责任。

  因此,受托人只要尽职尽责、妥善处理信托事务就不必担心为信托财产的损失或负债负个人责任。对于信托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在与信托公司之类的受托人进行交易时,应当注意识别信托财产,以保护自身利益。

  七、受托人的专家责任原则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受托人的基本职责。

  因此,他应当象管理和处分自己的财产一样,尽心尽力,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信托财产的义务。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信托法有4处明确规定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这意味着,作为职业受托人,信托机构如果不具备必要的硬件设施、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知识与技能,却开展其力所不及的信托业务,一旦给受益人造成损失,都可能因此而承担责任。尤其是在有关的法律制度和人文环境都不配套的情况下,信托机构承担责任的风险更大。相应地,投资者可以有效利益这一原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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