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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
作者:不详 来源:网上收集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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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符合生效要件而发生受法律强制力保障的拘束力。具体表现为合同一旦生效,即为法律所确认,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的基本特征,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的效力一般仅及于当事人之间,但在一些场合,第三人亦受合同拘束,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或以他人财产或人身为保险标的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即属这种情况。根据“债权不可侵性”理论,任何第三人都负有不侵害合同权利的义务,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又是相互联系的,成立是生效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成立的合同无所谓生效;生效则是成立的结果,合同生效是完成合同成立的目的。

 保险合同的生效适用所有合同生效要件的共同规定,但同时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一、缔约人在订立合同时应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对于保险人而言,其缔约能力表现为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目前,除少数国家允许个人经营保险业务外,绝大多数国家的保险人为法人。各国法律一般规定,保险人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依法定程序取得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而且对其经营的范围亦有严格的规定。此外,还对保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及经营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由于保险人不具有法定资格或超出其经营范围,则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对于投保人而言,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自然人的缔约能力以其民事行为能力为基础,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之人,无保险合同的缔约能力,而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

 此外,由保险代理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代理人必须具有代理权,否则亦会使合同生效受到影响。但法律为保险善意投保人的利益,一般对保险代理人所为行为的效果有特殊规定。

 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意思表示的行为人的表示行为与内心的效果意思相一致,民法理论称之为“意思表示无瑕疵”。与其他合同一样,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保险合同的另一个生效要件,意思表示真实与意思表示一致不同,后者是合同的成立要件,即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

 造成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原因有两种,一是基于表意人的原因,如真意保留、通谋、伪装错误、误解等;二是基于表意人以外的因素的影响,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意思表示不真实可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后果。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们所说的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针对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及保险合同的内容而言。不具备此项要件,则合同当然无效。
 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这是保险合同重要生效要件之一。为防止道德危险及赌博行为的发生,各国的保险立法均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保险标的本身必须合法。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权利或利益是合法的。
 3、保险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保险法的强制性是保险法的一大特色,对于保险法中的有关强制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不得以协议变更,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也有些保险立法同时以但书规定,以利于被保险利益的除外。
 4、保险的目的在于分散危险,消化损失,以稳定社会的经济生活,如果保险当事人为非法目的而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当然无效,而且该当事人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以保险单、暂保单、保险凭证等为其法定形式。但如欠缺这种形式要求,并非导致保险合同绝对无效,而是影响证据法上的效力,导制合同不可强制执行。

 上篇文章: 保险合同成立的过程

  下篇文章: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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