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5条进一步规定:“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单,经与保险方商定交付保险费方法,并经保险方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方并应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向投保方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保险合同于保险人承保后即告成立,不以保险人出具保险单为要件。
投保人在填具投保单之后,如果保险人长久时间不为承诺的意思表示,应视为要约推动拘束力。若嗣后保险人又表示承保,则视之为新要约,投保人可以决定承诺或拒绝。但如果保险人在接到投保单的同时,又接受投保人缴付的保险费,即使保险人不为承诺表示,保险合同仍然成立,保险法上称之为默示表示的承诺。
保险合同成立的具体时间以要约相对人承诺的时间为准。如果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采用非直接对话方式而为要约和承诺时,依我国合同法理论,以要约人收到承诺的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而英美等国一般以要约相对人发出承诺的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