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因此,它具有一般合同共有的法律特点: 其一,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之间达成的协议通常不能算作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其二,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进行非法干预。 其三,保险合同必须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一方不能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保险合同具有的独立的特点 1.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对合同作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分类是根据合同当事人对权利义务的承担方式。单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只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在双务合同中一方享有的权利正是对方承担的义务。保险合同当事人相互间有相应的义务,而不是单方义务,因此属双务合同。保险人只有在被保险人履行支付义务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按合同规定,缴保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被保险人只有履行缴付保险费义务,才能取得保险人赔偿损失的权利;而在保险人收取保费后,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就必须旅行合同规定的赔偿或给付义务。 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的转移是有代价的。对合同作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区分是根据合同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偿付代价。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投保人以支付保险费为换取保险人承担风险的代价。若无此代价,则保险合同不能生效。 2.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合同一般分为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需要采取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即需要履行特定的程序或采取特定的形式合同才能成立。如必须作成书面形式,需要签证、公证或经有关机关批准登记方能生效的合同。非要式合同则指不需要特定方式亦可成立的合同。由于保险合同的成立标志着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关系重大,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规定保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与侥幸同义,射幸合同是传统民法合同的一种形式,与射幸合同相对应的是交换合同。交换合同是指一方给予对方的报偿,都假定是具有相当的价值。对合同作射幸合同和交换合同的分类是根据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是否确定。射幸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亦即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旅行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发生。而交换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即可约定,一方给付另一方的给付具有相当价值。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是确定的,保险人仅在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给付义务,即保险人的义务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尚不确定,其义务取决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与否。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则被保险人只付出保险费而得不到保险人的任何给付。 需要明确的是,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由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决定的但这种机会性只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而就全部承担的保险合同的总体来看,保险费与赔偿金额或保险金的关系是依据概率而计算出来的。保险人所收取的保险费总额原则上与其所赔偿总额大体相等,所以从承保总体来看,保险合同是不存在偶然性的。 4.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是与商议合同相对应的一种合同。商议合同是由缔约双方充分协商而订立的合同。在实际生活总督绝大多数合同都是商议合同。附合合同叫依附合同。双方没有体现充分协商,只是由一方提出条件,另一方只能做“取与舍”的决定,要么接受对方的条件,从而双方签定合同,要么拒绝接受对方的条件,从而双方不产生合同关系,没有商量的余地。 保险合同属附合合同是与保险业的特殊性有关,然而形成这一特征的主要原因是发展保险业的客观需要。由于保险事业快速发展,不得不力求手续简洁迅速,保险合同逐渐出现定型化、技术化、标准化的趋势。保险单所代表的合同主要条款多由保险人、保险人团体或主管部门事先拟订并统一印制出来,投保人只能决定是否。接受这些条款,而不能要求修改这些条款。即使出现有需要变更保单内容的必要,也只能选取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加条款或附属保单。正因为保险合同具有附合合同的特征,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法院会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以保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 5.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原则 “重合同,守信用”是任何经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循的原则。诚信是履行合同的关键。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出于良好的诚信来向对方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要求。对于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基于特定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环境中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一方面保险人对于随时处于风险中的保险标的一无所知,另一方面投保人对于保险人指定的保险条款处于附合状态,这就更需要双方当事人处于最大诚信原则无保留地将各自知悉的有关保险标的及保险合同的主要情况和条件告诉对方,以便双方在真实的基础上考虑决定是否与对方达成协议。所以保险合同较一般合同需要更好的诚信,即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在这样的合同项下,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将所有关于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告诉保险人,保险人也必须向投保人对于保单条款做出必要的、清楚的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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