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自然终止是指因一定事故的出现,保险合同从此自动消灭。引起保险合同自然终止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期限届满 保险合同都是有期限的,保险合同生效后,虽然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期限届满之日起,保险合同即告消灭。这种自然终止是保险合同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任何保险合同都存在着因期限届满而消灭的可能,而且在实践中因此而消灭的保险合同是大多数的。 虽然,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后,投保人可以续保来延续保险合同效力。但实质上续保并非保险合同的继续,而是一个新保险合同的成立。 在人身保险中的生存险及生死两全险中,保险合同届满而被保险人未死亡者,保险人应给付约定的保险金。 二、保险合同的履行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依合同规定履行全部保险金给付义务后,保险合同即告消灭。但在部分损失的场合,保险人为一次给付并不发生合同消灭的效果。只有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标的连续受到损失,保险人赔偿总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归于消灭。 但也有例外情况。我国《海商法》第239条规定:“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发生几次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即使损失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也应当赔偿。但是,对发生损失后未经修复又发生全部损失的,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 三、保险标的灭失及被保险人死亡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因承保危险以外的原因而全部灭失,则投保人自此绝对地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自行消灭。同理,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被保险人非因保险人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而死亡,保险合同也应从此自动消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保险标的灭失及被保险人死亡是投保人故意行为所致,保险人不予返还保险费,否则,保险人应返还自合同消灭之日起至保险期限届满之日止所收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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