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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潜在与现实市场的差异及转化
作者:不详 来源:网上收集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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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差异
  自80年代恢复保险业务以来,我国财产保险(指非寿险,下同)业务发展迅速,1999年保费收入比1980年增长近180倍,达521亿元。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较低的发展水平。这意味着中国财产险市场有着巨大的市场潜力。早在5年前,就有人预测,2000年中国的保费收入会达到2500亿元,现在看来并不现实。
衡量一国保险业务发展水平主要有两个指标,即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从我国来看,到1999年底,整个保险业的保险深度只有1.7%,保险密度是13.4美元,大大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保险深度是7.28%,保险密度是431美元),而对于财产险业务来说,保险深度只有0.64%,保险密度仅5美元。此外,从投保率来看,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大中型企业的投保率不到70%,城乡家庭投保率不到10%,从以上静态数据可以看出,我国产险业的发展前景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
然而现实的市场并非如此,近几年来,财产险发展速度明显放慢,1997年到1999年环比增速分别为6.3%、3.0%和2.93%,大大落后于寿险业务发展速度,也远远低于当年GDP的增长速度。
可见,财产保险的潜在市场与现实市场之间、理论上的高速度与现实中的低增长率之间形成较大反差,值得深思与研究。
  二、原因分析
  1、经济发展与保险业的发展具有不同步性。
  保险业与国民经济发展紧密相关,同时又具有不同步性。一般来说,经济越发达,保险业发展的程度越高。但是保险业的发展与经济发展又具有不同的发展规律,受不同的因素影响。保险的发展水平受某一地区的风险因素、民众保险意识、商品经济发展程度、法制水平等因素影响更大。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保险需求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经济增长的每一要素又不能全部转化为保险增长的要素。同时,鉴于财产保险多以物质为标的,而经济发展与固定资产形成又有其内在规律,因而相对于经济发展而言,保险的发展一般还具有滞后性和被动性。
  2、经济结构带来的承保差别。
首先,在我国的GDP中,农业总产值占很大的比重,去年达17.32%,然而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有6亿元左右,保险深度不到0.1%,占财产险总保费的比例只有1.2%。原因在于农业保险一般作为政策性保险,大多由国家成立专门的农业保险公司或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国家作后盾。而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体制问题尚未解决,使得农业保险仍处于徘徊状态。其次,近年来个体私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起作用日益重要,在GDP中所击比重也越来越大。个体私营企业数量众多,分布分散,但规模一般较小,内部管理尤其是帐册设置不够健全,容易发生道德风险,保险公司一般不敢轻易承保,因此这部分经济成分的保险承保率较低。
  3、社会保险意识不强。
保险意识是认识和启动保险需求的重要因素。保险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对保险服务的特殊性理解不够全面深入,保险消费心理不够健康,这种现象导致保险业务拓展困难,社会资产投保金额严重不足。尤其是技术比较成熟的工程保险,还主要限于外资建设项目,大量的国家和地方投资的建设性项目还没有完全引入保险机制,这也导致我国投资拉动下的经济增长,相当一部分不能直接带动保险业的发展。
  4、社会经济发展中存在一些不可保成分。
财产保险承保的仅是可保风险,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以下要素:一是风险发生的偶然性;二是损失的可统计性;三是损失程度的可确定性;四是非巨灾性。因此,地震等巨灾风险只能不保或有限制地承保(国外的地震保险都有特殊的机制,而非单纯的商业保险);土地、矿藏、森林、帐册、图表等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财产不予承保;商誉、技术、知识等无形财产及货币、票证等非实际物资一般不予承保等等。而以上财产和风险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却是息息相关的。
  5、保险产品不够丰富。
经济转型过程中,经济结构的变化必然导致风险结构的变化。进而引起保险需求的变化,近几年我国的保险需求呈现出多样性、多层次、高科技化的特点。尽管目前我国财产险市场上使用的险种有上百个,但是形成规模并构成业务主体的仅限于几个传统险种。其原因在于:一方面,由于保险企业内部激励机制问题,对非传统产品的开发、销售力度不够。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对保险新产品的了解和认识不足,造成新产品的开发、推广受限,形成产品相对单—的局面。
  6、企业效益状况的影响。
近两年尽管国家采取多种措施,国有企业仍未走出低谷,老工业、基础工业企业关、停、并、转较多,使可保资源减少。同时,运行中的国有企业一些经营效益也不好,导致企业保费支付能力降低,脱保、拖欠保费严重,保险业务增长乏力。
  7、法制化建设水平的制约。
保险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保险的运行和发展对法律制度具有依赖性,责任保险尤其如此。责任保险的产生和发展与客观存在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风险分不开,没有法律的基础,赔偿责任就无从谈起。世界上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国家,也是法律制度最完善的国家。目前我国开办的责任保险主要有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有的险种已形成一定规模,但要得到进一步发展,仍然需要法制建设及国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8、完善的信用经济尚未建立。
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在市场经济下,人们按照固定的市场规则办事,信用成为市场运行的有效工具、信用经济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条件和保障。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对信用的保障需求越来越大,但是从目前社会状况看,信用经济的形成尚有很大差距。在此情况下,以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信用和保证保险经营风险较大,保险公司大多不敢轻易涉足。可以说,一种保险需求能否得到相应的保险服务,不能把其与社会经济、道德的发展水平割裂开来。信用保险发展缓慢问题,也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保险发展上的重要差别之一。
  9、恶性竞争导致的保险业务下滑。
由于市场主体增加带来的竞争加剧,特别是一些不规范竞争,并没有更多的促进保险企业改进服务,而是简单地削价,造成保险费率不断降低,使得同样保源的保费下降,这也是财产险增长趋缓的一个原因。
  10、保险企业经营思想的转变。
近年来各保险公司大都由原来单纯追求外延扩张向追求内涵发展转变。实现有效益的增长,保持稳健经营已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企业内部考核机制和利益导向也由侧重于保费增长转向保费和利润结合,再加上业务规模基数的扩大,这些都是造成保费增长速度相对于过去有明显下降的原因。
  三、对策
  1、树立客观、实际的指导思想,给保险业发展以正确合理的导向
  分析现状我们发现,现实的保险市场与潜在的保险市场是两个不尽相同的概念,财产险业务增长速度趋缓是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过高地估计现阶段中国的保险市场,过度追求发展速度,将会对我国财产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当然“发展是硬道理”的思想应该也必须得到进一步的坚持和体现。这是因为:一方面,我们的民族保险业尚处于较低的发展水平上,无论从社会保障角度,还是从社会消费、服务、就业等方面,都需要保险业的大力发展,而且,也只有抓住当前时机进一步扩大保险业务规模和服务领域,民族保险业才能更加成熟和壮大,以适应加入WTO的要求;另一方面,从保险企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来讲,在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的情况下,没有一定的规模和速度也就没有效益,要进一步降低费用成本比率,改进现有的业务结构,充实和优化公司的资金状况,都必须通过保费规模的扩大来实现。保险企业的健康发展,始终离不开保险业务的增长,但这只能是保证效益前提下的增长。
  因此,确定保险行业现阶段发展规划和目标要求时,既要避免过高的确定发展速度,给基层经营业务的公司带来过重的外延扩张压力,导致经营效金的下降、业务水份的增加和市场竞争的恶化,也要避免由于增速过低使基层公司放松了对市场领域的拓宽和对市场潜力的挖掘,从而丧失发展机遇,影响竞争实力的增强。
  2、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促进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保险作为一种转移风险的机制,具有很强的公益性特征。需要全社会关爱和支持。
  (1)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保险作为一种服务商品,其发展需要市场经济的土壤。只有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下,人们才会具有较强的商品意识和交换意识,把转嫁风险看作十分自然的事情,金融市场才会更加完善,保险业务经营范围和保险资金运用环境变得更加宽松;只有在发达的市场环境下,社会财富才会迅速增加,可保标的和保户的支付能力也会相应增加。应引入市场经济的观念和规则,创造有利于保险发展的环境及氛围。
  (2)法制的健全和信用经济的培育。法制建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备;二是社会公众的法制意识不断提高;三是法律秩序的不断完善。法制的健全既有利于使整个保险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监督,从而保障当事人权益,也有利于推动以民事赔偿为核心的责任保险的发展,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还可以打击各种保险欺诈行为,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法制的健全是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障。
  信用经济的培育,有赖于市场经济的完善、金融市场的发达、法律秩序的改善和公众社会公德意识的进步,这都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3)风险与保险意识的提高。首先,全社会都应进一步认识和理解保险作为风险保障手段的必要性,以及这种服务性商品的特殊性,树立健康的保险消费意识和消费心理;其次,政府各有关部门也应把推动和促进保险业的发展与自身的工作职能有机结合,充分发挥保险这种机制的科学作用,使之为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保驾护航,在保险政策、保险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方面予以重视,尤其要解决好农业等政策性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等法定保险以及关系到公众利益、消费者利益和不同群体利益的各类责任保险的发展问题,还要解决好各类建设性项目保险费列支渠道等政策性问题。
  3、保险公司要大力开发潜在的保险市场,积极进行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创新
市场潜力重在开发,保险公司应采取积极措施,适应并创造保险需求,促进潜在保险市场向现实保险市场的转化,缩小其间的差距。
  (1)扩大市场宣传。在社会保险意识淡薄的情况下,保险市场的宣传显得尤其重要。保险市场宣传主要由保险公司通过社会媒体和展业人员进行,包括保险宣传、企业形象宣传、重大承保、理赔事件宣传等来实现。当前,保险公司的宣传,既要侧重于企业形象宣传,更要加强对保险理论知识、保险的品种、特点、投保和索赔常识等的宣传,提高保险宣传的知识含量,特别要加大保险新产品的宣传力度,扩大全社会的认知度。
  (2)进行产品设计与销售渠道的创新。创新是企业的生命,是企业发展的源泉。产品创新的方向是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险种,并加大技术含量,不仅要有适应各种层次需要的险种数量上的积累,更要有反映社会集中需求的精品险种。目前情况下,责任险、信用险、工程险等险种都属于有待开发的新领域。
销售制度的创新,主要体现在利用保险中介展业、利用互联网销售和试行财产保险的营销制度等。
实现产品设计和销售制度的创新,特别需要保险企业在内部运行机制上实行创新,建立能有效提高新产品开发及销售积极性的激励机制。
  (3)服务创新。服务创新,主要指保险公司改变过去保险服务的简单化、生硬化、低层次的特点,做到:第一树立客户至上的观念,真正把保户作为上帝,想保户所想,急保户所急,杜绝“收费时公司求保户、索赔时保户求公司”的现象;第二要扩大保险服务的范围,除了服务领域上积极进行险种开发以外,在服务环节上,从承保前的咨询和险种设计,到签定合同后的防灾防损和售后服务及出险后的查勘、理赔,每一个环节都应面面俱到;第三是增加服务的技术含量,保险公司应利用自有的、业界的以及社会的专业技术人才和信息网络,在费率制定、风险评估、查勘理赔等方面增加科学性、快捷度和方便性;第四是改善保险理赔服务,增强保户投保信心。包括及时施救和查勘、聘请中介人估损、缩短理赔时间、预付赔款等方面,减少理赔中的纠纷。
  另外,通过降低经营成本来逐步降低保险服务价格,扩大保险需求。通过保险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加强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共同树立和维护保险的形象。在企业制度和经营机制方面要服从和适应于市场的要求,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保险企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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