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黑市佣金30%—40%时,对保险公司来说,并不足为奇。因为,如果能再在资金运用上获得5—6%的投资收益,加上适当安排再保险收取再保佣金,保险公司的盈余仍将甚为可观。 对于监管机关投入人力物力进行的超佣业务检查,从某一层面看,是在建立市场规范,但是了解这层关系后,从另一个角度看,这却也无形中沦为协助维护保险公司那块18.5%利润的工具。 如果法定佣金率是合理的,努力确保这个规范并予以执行,并无不妥。若法定佣金率是过时而显然不合理的,那么监管单位便未必需要执着于所谓违规超佣业务的查察了。 话虽如此,回过头来看,由于目前国内各个保险公司仍然没有一个标准的保费结构标准,对于各险种的统计标准仍未臻统一,有关费用率的信息不够完整,很多公司还不具备足够精算人员等,对于特定的业务来源要订出真正合理的佣金率,短期内似乎仍然无法做到。在这情形下,为了改善市场的不规范,仍然有必要由保监会进行统一管理规范。 六、台湾的汽车保险代理佣金问题 以任意汽车保险为例,台湾在1996年以前,对于代理人手续费与佣金也订有绝对的标准:佣金为l0%,手续费部分分车辆损失险2.5%与责任险3%;因此代理公司可以拿到12.5%(车损险)或13%(责任险)。 但是,由于各保险公司竞争关系,实际上没有任何一家保险公司能够按规定给付佣金而取得经销商的汽车保险业务,佣金大部分达到15—18%。监管部门更无从获得具体的违规证据,法定佣金的规范条文,形同虚设。 为了规范市场,保险公司之间也不断进行协议,各公司老总在会议室里总是举双手赞成协议,走出了会议室后却又立刻掏出业务挂帅的旗帜。 1996年后,监管单位大幅开放佣金与手续费,只要在保费结构中31.5%的附加费用率范围内,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不同的业务来源或业务品质,自行决定佣金率。 原本属于暗箱作业、极度不规范的超佣状况,自此开始化暗为名,纷纷浮上台面;其结果,虽然佣金因竞争而再度升高(多年来一直维持在20—25%左右,极少保险公司进行困兽之斗,支付达30%),但是原本担心佣金开放后佣金水平将一飞冲天的情况,并未如预期严重。从正面的角度看,佣金开放的结果,保险公司无需再编制假帐,市场也更透明化,监管单位更可对市场情况一目了然,无须在放佣问题上再花费监管人力。 保险公司愿意支付20—25%,甚至高达30%的佣金,是因为汽车保险的赔付率能够维持在50—55%左右的水平,再加上15%左右的管理费用,综合率仍然不超过100%,仍有0—10%的本业盈余;如果投资收益达到5—6%的平均水平,保险公司在汽车保险经营上是获利的。台湾汽车保险的这番荣景,从1996年费率条款修改、佣金幅度放宽迄今,依然持续而稳定的维持着。 附记:台湾汽车保险市场1996年以来维持稳定的经营局面,主因应是1996年同时大幅修改条款、费率调整、引进强制性自负额所致。代理人佣金的开放,只是在同期间同时扮演一个正面改革的角色。 七、盈余佣金与代理人佣金 在国内提及盈余佣金的概念适不适合引进国内的代理佣金体系中,曾被指为是返利的变形,不可行。但是在美国的一些保险公司与他们的代理人之间,实务上早已有这种佣金制度的实施。 "返利”,一般都是指不规范的、台面下的、在交易同时进行的保费返还,它不被允许,是因为它破坏了游戏规则,而且是私相授受,同时也造成帐目失真,严重影响了保险市场的规范。 盈余佣金的概念,很多人认为只存在于保险公司与再保公司的再保条款中。从某一个角度看,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的关系,也是一种代理关系;保险公司是再保险公司的专业代理人,为了奖励保险公司能够选择优良的保险业务放入再保合约中,于再保合约终止时,再保险公司将其所获得盈余的一部份,以约定的比例作为盈余佣金,返还保险公司。 相同的道理,保险代理人基于保险公司的授权,代理招揽保险,而保险业务本身,原就有良窳之分,如果不分业务品质都适用同一佣金标准,对代理人而言,便起不了充当第一线核保的激励作用。 代理人将会因此项盈余佣金设计而更着重于业务品质的选择,更审慎的协助处理理赔问题,更着重于代理业务的长远发展;因为前提必须是整个业务有了盈余,保险公司不会因而发生进一部亏损。盈余佣金可以在保险公司与代理人之间建立起更长久而紧密的代理关系。 盈余佣金另一方面可以做为保险公司初期在无法掌握业务预期赔付率时的护身符,因为,初期的佣金可以用较低标准的水平支付,当满期赔付率过高时,并不需要再支付盈余佣金。达到保险公司与代理公司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的合作模式。 简单举例如下: 正常佣金 暂定佣金(1) 盈余佣金 合计佣金 损失率 盈余佣金(2) (1)十(2) 65以上 0 15.0% 20% 15% 60 2.5% 17.5% 55 5.0% 20.0% 50 7.5% 22.5% 45 10% 25.0% 说明: 1.盈余佣金制度的实行,需以获得保监会的同意,且佣金允许以协议方式事先议定签署为前提,并假设20%是可被接受的市场佣金行情。 2.暂定佣金应较一般未采用盈余佣金制度时的水平(市场佣金)为低。 3.满期赔付率低到超过某一个水平时,合计佣金可以高于市场佣金;反之,满期赔付率超过某一个水平(比如预定赔付率)时,合计佣金可低于市场佣金。 盈余佣金是以满期的观念来进行,在实务上,有二种方式可以操作。 其一,以一约定期间生效的所有保单都到期前的所有损失金额(包括已决或未决赔款)与相对应保单的保费(满期保费)比例,做为损失率标准,此一基础又称为保单年度制(Po1iCy Year Basis)。 其二,约定一个期间,所有在这一期间发生的损失金额(包括已决或未决赔款)与所有保单在这一期间的满期保费比例,做为损失率标准,此一基础又称为事故年度制(Accident Year Basis)。 保单年度制的优点,是可以完全反映一定期间生效的所有保单的真正损失情况,其暂定佣金标准一致,同时也可以反映代理公司在这一定期间所代理招揽业务的品质。缺点则是必需等待所有保单都满期。必须经过较长的时间才能确定盈余佣金的有无或是金额,无法很快的作出好与坏的反馈。 例如,以同一汽车经销商的汽车保险业务来说,如果以保单年度制约定每个月结算盈余佣金,那么2002年元月份生效的保单必须等到2003年2月份保险公司完成赔案估算时,才能计算出所有2002年元月份生效保单的所有赔款,并据以计算赔付率。 同样每月结算一次,事故年度制的优点,是能够很快地将当月期间的损失率于次月迅速计算出来。但缺点是,因为涵盖了不同年度、不同月份生效保单,混杂了不同核保出单条件(包括不同费率或暂定佣金)的业务,它仅反映了一段期间的赔款发生状况。即使暂定佣金一直维持同一标准,但这一方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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