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随着市场化保险代理模式的逐步确立,一大批保险代理机构相继获准设立,成为了近两年保险中介市场新的亮点。保险代理机构的蓬勃发展,对于培育保险市场、消除信息不对称、提高保险商品供给、刺激保险需求、促进保险企业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在大力培育保险中介市场的大背景下,虽然保险代理机构的准入条件同以往相比更加严格,但领到“通行证”的机构毕竟会越来越多。令人忧虑的是,一些保险代理机构在获得准入后,其求生存求发展的良好愿望往往与经营的短期行为交织在一起,导致一些人为形成的风险因素在市场当中不断积聚,既不利于保险代理机构自身的健康成长,也对我国保险业健康、安全、有序地发展产生一定消极影响。因此,必须切实探索和寻求对保险代理机构监管的目标和理念、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监管方式和手段以及保险代理机构内控制度和行业自律机制的有效措施,充分借鉴国际保险业监管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代理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是实现保险中介监管机制的平衡与完整,促进我国保险中介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 一、怎样理解市场退出机制 首先,市场经济以市场作为社会(稀缺的)资源配置的基础方式,它的核心精神是竞争、效率和公平。市场退出机制是市场经济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当一个市场主体不能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甚至破坏社会资源配置、进而损害竞争、效率和公平,并超出了法律所能许可的限度的时候,就是它应当“退出”市场的时候,不论是自行退出,还是被强迫退出。其次,作为与“市场准入”相对存在的概念,“市场退出”也反映了市场运行机制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完整性,体现着一个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这与我国建立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并行不悖。再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不排斥发挥政府在市场体系中的作用,保险监管机关依法代表政府行使监管职能,居于整个保险市场的顶端,对有效约束各类市场主体的行为,并维护他们的利益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而,市场退出机制理应是完善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 二、为什么要完善保险代理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事实上,市场退出机制在我国金融领域已经不是新概念,证券市场对退出机制的呼唤早就形成了巨大声势。可能有人会发问:包括保险代理机构在内的各类保险中介刚刚处于发育阶段,保险中介市场亟待培养,这个时候提出“保险代理机构市场退出”是否意味着我们会停止或迟滞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我们认为,结论恰恰相反,进一步完善保险代理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正是为了更好地培育保险中介市场,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长期以来,由于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司的管理和内部控制问题,极少数保险代理机构哄抬手续费、误导客户、滞留保费甚至由此引起的腐败和犯罪现象屡禁不绝。不难发现,形成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的深层原因是处于“监管链条”最后一环的市场退出机制相对缺乏,形不成强有力的威慑,导致一些人对“诚信”二字淡漠视之,并在无序竞争和风险积累当中畸形发展、谋取暴利。日前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再次将深化改革、防范风险、加强监管,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为今后保险工作的重要方针。同时,按照中央的部署,今年还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特别是金融秩序,在全社会营造讲求商业道德、试实守信和公平竞争的氛围。所以,保险代理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而言,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作用: (一)完善保险代理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是提高监管效能的需要。 运用市场退出机制处理严重违规的保险代理机构,有利于保险监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彻底终止其主体资格,从而避免由于力量不及、处理不当、时间拖延等监管失误给利益相关者带 来更大的损失,真正体现优胜劣汰的市场原则和依法、审慎、公平、透明、效率的监管原则,提高监管效能,树立监管权威,减少保险市场波动,维护整个保险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二)完善保险代理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是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一般而言,被保险人在保险市场中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因此,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始终是保险监管的基本出发点。保险代理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不仅对违规者的欺诈和误导行为是有力的打击,更在于它体现了一种公正与公平的法治精神,提升了社会公众对保险的认知度,扩大了保险需求者的知情权并做出相应的判断和选择,从一定程度上防止被保险人利益受到不法侵害。 (三)完善保险代理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是防范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需要。 在可见的将来,保险代理机构将成为保险公司业务来源的重要渠道,同时,通过保险代理机构承保的业务,来源广泛,情况复杂,对风险管理的要求比较高。保险代理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表面上看是共同利益的复合体,然而实际上保险公司作为真正的保险要约承诺人,负有更为实际和重要的法律义务。因此,一旦出现道德风险,保险公司的经营必然受到影响,甚至触发自身偿付能力和信用危机。完善保险代理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明确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公司分别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则可以从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处理方面,为保险公司化解经营风险提供有力保障。 (四)完善保险代理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是实现保险代理机构自身发展的需要。 保监会马永伟主席在今年全国保险会议的讲话中深刻指出:保险业社会信誉问题不解决等于自绝后路,根本谈不上发展。完善保险代理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有利于包括保险代理机构在内的保险业界彻底摒弃一些经营的短期行为,杜绝误导甚至欺诈客户的现象,进而促使保险代理机构强化市场竞争意识,努力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加强内部风险管理,提高经营水平、服务水平和经济效益,最终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这也是包括中国人保在内的所有业界同仁需要共勉的重要认识。 三、如何完善保险代理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通常,我们可把监管的方法划分为事前监管、事后监管或二者的结合,市场退出机制本质上属于对侵害事实发生之后的救济活动,同时,这个机制本身又具有通过谋求在侵害事实发生之前进行规范和控制,达到预防侵害行为发生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退出机制是事前和事后相结合的监管方法。以此为线索,完善保险代理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保险法》颁布以来的七年,正是我国保险业发生巨大变化的时期,大量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迫切要求对原有法律进行适当修订。其中、与保险代理机构有关的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虽然规定了保险代理人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订立保险合同和对保险代理人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行为的处罚原则,但其他相关法条并未对保险代理人滞留、侵占、挪用保险费等违法行为做出明确界定。前不久颁布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罚则部分对保险代理机构违规行为及其经济处罚规定是比较明确的,但却未能对《保险法》有关退出处理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包括如何吊销、中止和拒绝延续执照时效),而统之以“视情节轻重,整顿或吊销”,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有关保险代理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规定,国外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鉴,例如在新加坡,保险代理机构按存在时间长短(实际反映的是经营合规程度)分别享有30天、60天、90天的保险费滞留期限,期限届满经催告仍不向保险公司解付,将一律被监管当局吊销牌照,同时,被吊销后也不得再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事实上在新加坡,这个规定下的违规者鲜有其人。虽然只是一个侧面,但却反映出退出规则的制订只有明确而具体,有很强操作性,才能真正做到依法规范保险代理机构的市场退出,否则执行起来弹性极大,不能产生应有的效果。所以,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是完善保险代理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基础工作,也是“净化”市场、提高监管效率的根本所在,这方面确有必要继续做大量具体而细致的工作。 (二)加强对保险代理机构非现场监管、分类评级制度和处罚听证制度建设。 为了确保市场退出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平稳有序,充分体现监管的审慎和公正,使那些严重违规的保险代理机构的“退出”有理有据,应当着力加强以下三项内容的工作:一是要适应信息化发展的要求,通过加强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支撑的非现场监管手段建设,及时掌控保险代理机构的财务报表和资料信息,达到监管成本、监管资源与监管效果的合理统一。二是强化非现场监管手段的基础上,建立起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代理机构的分类评级制度,使之成为保险风险评价和预警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依据有效的监测和分析结果,及时向保险代理机构和利益相关者发出警示讯号,帮助他们采取有效措施规避风险。同时,保险代理机构也能依据分类评级和自身的实际代理业绩,享受差异化的手续费,从而体现市场的公平与效率。三是由于金融保险机构市场退出的审慎安排十分重要,因此不妨借鉴国外经验,在保险监管机关做出吊销处理决定之前,通知有关当事方参加听证会,对违规事实和处罚决定进行复审,保证退出机制实施的透明、公正、合理。只有较好地从以上方面落实具体措施,准入监管、运营监管、退出监管三大步骤才能衔接紧密、执行有序、处置得当。 (三)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和市场外部约束力的作用。 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企业内控、社会监督共同构成了完整的保险监督体系,为规范保险市场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从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实践看,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与保险代理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密不可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存在细分,有专门的保险中介人乃至代理人协会,保险代理机构一般情况下必须加入该组织并接受管理;二是保险公司可定期向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寄送欠费通知,由该组织负责催缴;三是行业自律组织有权对违规成员进行吊销处罚和公告。相比之下,我国的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类型和职能还不够完善,亟待在贯彻执行各项政策法规和遵守同业规则,制止保险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等方面发挥作用。与任何现代企业一样,对保险代理机构的约束还须来自于专业中介机构独立进行的外部审计,以及向监管机关和社会公众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从而增强对违规违法事实认定的法律效力,使退出机制的内容更趋完整,操作更加便捷,确保监管发挥出应有的功效。我们看到,新颁布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已经在这方面做了一些具体规定,相信会起到很好的作用。 保监会吴小平副主席曾经指出:“保险中介机构能否适应市场需要,能否经受竞争的考验,最终只能由市场来决定。”从这个意义上看,包括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在内的监管措施只是必要的保证因素,保险代理机构最终要靠自己的职业水准、职业操守、职业形象赢得投保人、保险人和社会各界的认可,并使自己成为真正的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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