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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的特征与确定
作者:不详 来源:网上收集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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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是指保险事故(事件)在其财产或其身体上发生而受到损失时享有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或给付权利的人。

 一、被保险人的构成要件

 1、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到损失的人,或者在保险事件出现时需要经济保障的人,也是保险事故在其财产或身体上可能发生的人。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必须是财产的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主体。其他权利包括经营管理权、使用权、抵押权等等。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就是从保险合同取得对其身体及生命保障的人,在人身保险中没有被保险财产,只有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中与人身保险中的地位不同。前者是保险标的主体,后者就是保险标的本身。
 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应是对他人的财产损毁或人身伤亡负有法律责任的人。 在保证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因信用的破坏或合同未履行而蒙受经济损失的人。

 2、被保险人是具有保险利益并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是被保险标的的主体或就是被保险标的本身,是对保险标的具有利害关系即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因其利益在保险事故中受损,保险人的赔偿自应以被保险人为给付对象。所以被保险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在一般情况下,订立合同时的投保人,就是保险合同成立后的被保险人,所以义务与权利集于一身。若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并为被保险人利益而订立合同时,索偿权就自然转移到被保险人手中。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利益并没有损失,就没有保险赔偿请求权,只有请求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所享有的赔偿请求权也可以转让给他人。

 二、被保险人资格的限制

 当被保险人即投保人时,对投保人的资格限制,也即是对被保险人资格的限制。当被保险人与投保人非为一人时,对被保险人的资格的限制,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在财产保险中,要求在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仍需是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否则不能行使索赔权。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对本身生命与身体自然存在保险利益,至于有没有其他的资格限制,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一般规定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订立的死亡保险合同的,须得到被保险人口头或书面同意,而只有行为能力人才可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所以可以推论出被保险人必须有行为能力。但法律同时也会有例外规定,如已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为被保险人订立死亡保险合同,或以未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为被保险人订立生存保险合同,均属有效合同。
 法律对被保险人资格给以限制,目的在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防止道德危险。如果在投保人资格及投保条件给以限制,使被保险人生存比死亡对投保人更为有利。

 三、被保险人的确定
 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合同中确定。确定的方式有以下几种方法:
 1、在保险合同上明确确定固定的被保险人的名字。被保险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但均须列明。当被保险人之一死亡,其余被保险人仍可继续享受财产保险保障的权利,保险合同继续生效,到期限届满。
 2、以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确认被保险人。这种方式是在保险合同中增加一项变更被保险人的条款。一旦该条款所约定条件成就时,补充的对象就自动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这也是被保险人的变更方式。这一方式通常用于财产的买受人、承租人、受押人或受托人。对变更后的被保险人的资格要求与原被保险人相同。
 3、采取订立多方面适用的保险条款确认被保险人。这种方式与第一种不同,不具体指明被保险人姓名,与第2种方式也不同,不是先后充当被保险人的角色,而是采用扩展被保险人的办法。
 适用这种“多方面适用的条款”的每个人都取得被保险人的完全地位,他们每个人都有权就其损失对保险人请求赔偿。作为被保险人,他们都可免受保险人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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