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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保险公估人的市场定位
作者:不详 来源:网上收集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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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保险公估人,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的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保险中介服务机构。保险公估人是保险中介市场中的重要生力军,然而长期以来,我国保险公估人一直处于市场缺位状态,相对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而言,其发展相当滞后。尽管中国保监会近两年来先后批筹了26家保险公估机构,并颁布了《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从法规制度上对其健康、快速发展加以保证。但是总体来讲,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不仅起步晚、规模小,而且对其发展存在片面的认识,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其生存空间。因此,正确定位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市场中的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是我国保险公估人健康发展的关键。
从目前来看,我国保险公估人的市场定位应包括市场主体定位、市场功能定位和市场资格定位三个方面。
一、保险公估人的市场主体定位
保险市场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由保险人市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市场和保险中介市场构成。其中,保险中介市场是保险市场的一个子系统,是由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三方主体构成。保险代理人受保险人的委托,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保险经纪人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代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保险经营活动;保险公估人既可以受托于保险人,也可以受托于被保险人,但它既不代表保险人,也不代表被保险人,而是站在独立的立场上,对受托事件做出评判。可见,保险公估人是独立的市场主体、一方面它要进行市场活动,通过提供服务性商品来获取报酬;另一方面,它与一般的市场主体不同,它所提供的商品的质量即客观公正的、准确的评估,不应受到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这说明,保险公估人具有其他市场主体所难以具备的客观公正性。
在我国保险公估人市场缺位的保险市场中,一些机构如保险公司、资产评估事务所、商品质量检验机构等,曾经充当过保险公估人的角色,但这并不能说明保险公估人的可有可无,可多可少,因为上述非保险公估机构的作用是有限的。以损失理赔公估为例,同样一件保险损失事件的处理,保险公估人的作用与保险公司内部理赔人员的作用存在明显的差别。一是立场不同。任何一个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得不站在保险人的立场上看待问题,处理赔案;与此不同,保险公估人虽然受委托人的委托,收取公估费,但这并不意味着保险公估人代表委托人的利益进行公估活动。它是站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中间的立场上,以专业知识和技术为基础,以保险合同为依据,以自己的信誉作保证,对事故损失进行客观评估评判,对事不对人,就事论事地处理问题。二是方法不同。保险公司处理承保与理赔,只能凭借自身的经验,在既定业务人员和业务范围的前提下,其资源是有限的。与此不同的是,保险公估人集人才和专业技术于一身,通过建立专家网络,汇集各路专业技术人才,拥有丰富的技术资源。所有这些,对于处理那些技术要求较高、难度较大的疑难案件,保险公估人可以显示出保险公司难以比拟的比较优势。
同样地,保险公估人与其他非保险公估机构也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其他非保险公估机构在保险公估人市场缺位的情况下,尽管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保险公估人的部分角色,但其作用是十分有限的。按照国际惯例,一个合格的保险公估机构,必须能够充当三个方面的角色或发挥三个方面的功能,即技术专家、保险合同的解释以及与被保险人的协商或沟通。所谓保险公估人,实际上是这样三种角色或三种功能的统一。这三个方百的功能又体现了保险公估人的综合的专业技术性。而其他非保险公估机构,如资产评估事务所、商品检验局、技术监督局等,其作用往往局限于技术服务,在其他两个方面发挥作用的余地不大。从某种意 义上说,这些机构在保险公估问题上只是充当了技术专家的角色,发挥了技术专家的功能。尽管将来这些机构在保险公估市场中还会发挥一定的评估作用,但因本身性质的决定,不可能也不需要在保险市场中替代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所具有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综合的专业技术性,决定了它是一个特殊的市场主体。
二、保险公估人的市场功能定位
保险公估人的市场地位实际上是由其不可替代的功能决定的,保险公估人的市场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专业技术服务功能
保险公估人解决的多属于保险方面或技术方面的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这些问题一般涉及的知识领域较广,不仅有经济、金融、保险、财务、会计、法律等领域的问题,而且还有众多工程技术领域的问题,如关于锅炉、汽车、船舶、地震、洪水等方面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全部依靠保险公司自身力量是比较困难的,毕竟保险公司作为一个企业。在开拓市场和日常经营方面还有许多事情要做,不可能在每一个新的领域都能达到很高的技术水平,因而由各类技术专家组成的保险公估人则恰好能协助保险公司解决理赔领域的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促进保险运作在理赔领域良好地进行。
(二)保险信息沟通功能
在信息不对称的保险市场中,保险公估人可以缓和保险双方在理赔领域的矛盾。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就理赔金额而言,双方的利益是矛盾的,如实际赔偿金额大于应赔偿金额,则保险人付出了额外利益;如实际赔偿金额小于应赔偿金额,则被保险人的损失没有得到足额补偿。由于保险双方在理赔方面存在着对立的一面,致使双方在理赔问题上不可避免地有着或多或少的不信任乃至明显的分歧。市场需要保险公估人以中立的第三者身份介入保险理赔领域,提供客观公正的理赔公估服务。而保险公估人作为中介人,往往以“裁判员”的身份出现,与保险双方是等距离关系,而不像保险双方易受到自身利益的驱动。因为公平、信誉是保险公估人赖以生存的基石,具备良好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市场需求,迫使保险公估人在处理赔案中尽可能保证处理结果的公正;从而在客观上维护了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了保险理赔领域的矛盾和纠纷。
(三)推动保险专业化经营功能
保险公估人的产生与发展,体现了保险市场追求专业化经营、提高保险业效率的内在要求。在市场化程度较高、分工较细的发达国家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仅承担新产品开发、核保、核赔、售后服务、风险管理等任务,大大降低了保险经营成本,提高了保险经营效率。在美国和日本保险市场上,保险公估人经营的承保和理赔公估业务占全体保险人理赔和风险评估业务的80%以上,在香港地区,这一比重更是高达90%以上。可以说,保险公估人的出现是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业专业化经营的必然结果,同时又在很大程度上推动这些国家和地区保险经营的专业化向纵深发展。
(四)风险管理咨询功能
保险公估人凭借其专业技术和专家网络资源优势,为社会公众提供风险评估、防灾防损等风险管理咨询服务,是其他中介组织难以做到的。这种特殊的专业技术优势,决定了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市场中发挥的作用不可替代的。
三、保险公估人的资格定位
借鉴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经验,从发展的角度来看,未来我国保险公估市场应该是一种多层面的组织架构体系。具体地讲,专业保险公估人、兼业保险公估人和个人技术专家并存,是我国保险公估市场中供给结构的良好组织形式。
一是所谓“专业保险公估人”,是指独立于保险公司之外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保险公估经济活动的保险中介服务机构。专业保险公估人出具的保险公估报告,为保险承保和理赔业务提供完整而充分的依据。
二是所谓“兼业保险公估人”,是指那些不具备专门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资格,在从事自身主营业务的同时,凭借其自身技术优势,临时接受保险双方的委托,参与保险公估活动的机构,如商品质量检验局、船舶检验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船舶或汽车修理厂等。与前者不同的是,兼业保险公估人的公估行为仅仅是一种技术服务行为,其作用只是对保险事故损失问题作技术层面的分析,由其出具的公估报告,在性质上不是一种完整意义上的“保险公估报告”,而是保险理赔中“技术公估报告”。技术公估报告是保险公估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能替代保险公估人出具的保险公估报告。
三是所谓“个人技术专家”,是指受聘于保险公估机构,参与保险公估活动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与保险公估活动有关联的个人技术专家,通常是不具备独立执业保险公估业务资格,但却受聘参与保险公估活动,且具有某一领域专业技术知识的高级专家,如材料专家、电脑专家、船舶建造专家、工程技术专家、核工程专家、航天技术专家等等。
专业保险公估人、兼业保险公估人和个人技术专家,三者性质不同,地位有别,但在保险公估市场中的作用都是不可缺少的。为此,笔者建议,我国保险业在发挥专业保险公估人主导作用的同时,注重兼业保险公估人和个人技术专家的发展建设,不仅是解决当前和今后相当时期我国保险公估市场上存在的人才不足、公估水平低下等问题的客观需要,而且也是降低保险经营成本,提高保险公估经营效益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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