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国际保险监督管理协会颁布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核心原则"指出,公司治理结构和保险公司决策程序是保险监管的关键组成部分,根据这一理念,把政府监管与公司治理结构结合起来,既有利于通过监管、督促保险公司不断完善治理结构,也有利于从根本上防范风险。 笔者认为,通过保险监管制度安排促进公司治理结构不断完善的有效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法律规范途径 在对《保险法》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对现有保险法律法规进行清理、调整、修改和补充完善,一方面提高专业性法律层次,消除操作性强的法规缺位和监管法律真空现象,另一方面以监管立法的形式鼓励保险公司吸收外资、民营和上市公司参股,实现股权多元化,强化公司治理结构,并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规范上市。如:要尽快出台《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条例》和《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指引》等部门法规,将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原则、最优判断标准、经营行为准则、信息披露和行政处罚内容等通过立法形式予以安排,使保险公司在完善治理结构方面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形成较为缜密的法律环境。 2、审批核准途径 在审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设立、改制、上市时,保监会应要求其在内部建立起由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权力制衡结构,形成决策、监督、执行三权分离的法人治理结构。在批设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时,引导中资股份制保险公司减少目前过长的委托------代理链条,改变以行政层次和业务种类为基础形成的纵向等级制和横向部门制结构,合并、减少管理层次,降低代理成本,提高治理效率。 3、 合作监管途径 随着保险公司改制上市步伐不断加快,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开始具有双重性,上市保险公司在保险市场的行为监管权属于保监会,在资本市场的行为监管权又应属于证监会,不论在保险市场还是在资本市场,保险公司都应加强内控,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市场行为,实现企业主体利益最大化。保监会和证监会可建立监管合作制度,将经营行为监管与资本运作监管结合起来,建设较为严密的外部监管环境,加快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融合,形成保险业务监管与上市公司监管的双重管理模式。 4、 外部约束途径 建立健全外部控制权市场,完善退出机制,加大约束力度。监管部门主动作出一种制度安排,建立一套完整的市场退出指标体系,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内控制度评价等方面进行具体量化的规定,定期评价,披露结果,综合指标值达到最低限度时就必须退出保险市场。在退出市场的形式上,可设定为收购、兼并、停业、撤销等方式,以加强对董事会成员、高层管理人员的约束。公司一旦经营管理不善,就可能被收购、兼并、停业或撤销,董事会和高层管理人员同样也将面临被替换或失业的威胁。 5、监督评估途径 建立有效的、市场化的、公开透明的监督评估机制,是增强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有效性的一个重要现实途径。国家作为所有者和社会经济调控者的双重角色,使得其对中资保险公司提出的经营目标在事实上也是双重的,因此,对中资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难以进行清晰有效的考核和评估。同时,由于缺乏人格化的产权主体和有效的选择标准,对于代理人的选择基本上采用行政化的干部考核使用制度。因此,必须建立适合保险体系的监督、考核和评估机制,使代理人和员工在工作中全力以赴,从而在尊重员工利益的基础上使保险公司得到长远发展,国家作为所有者得到更多的剩余收入。具体的监管方式可以是: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管信息库,收集、整理、加工和分析保险数据;建立审慎的会计制度,真实反映被监管机构的资产质量和财务盈亏状况;发挥行业组织对保险机构的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作用;充分利用社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监督资源等。 6、行政处罚途径 由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又产生了内部人控制问题,而公司治理的主要目的就是引导和调节内部人控制现象。因此,监管部门在推动保险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时,必须设计一种合理的制度安排,使内部人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应当尽可能对应,即拥有控制权的人应当承担风险。保险监管部门可以依据《保险法》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运用行政处罚手段加大对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改变以往行政处罚"重公司,轻人员"的趋势,也就是说在对保险公司违规经营进行行政处罚时,要让履行这一行为的内部人付出风险成本,这是最为根本的一条。 7、培育保险高级管理人才市场途径 建立有效的保险公司内部治理结构需要有一个数量充足、质量较高的职业代理人阶层,这是决定保险公司现代企业制度能否建立和有效运转的重要条件。因此,建设和健全现代保险市场体系,除了传统的保险主体市场、保险中介市场外,还要大力培育和发展保险高级管理人才市场。笔者认为,保险高级管理人才与国内一般意义上的保险经营管理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他们是真正按保险公司经营规律办事的群体,而不是简单地搞"奉命承保"和"安排赔款"的人。长期以来,中资保险公司的各级管理人员被认为是国家干部,而不认为是具有独立利益的代理人阶层,因而普遍存在着"激励短缺"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要创造有利于保险高级管理人才生长的制度环境,要承认经理人的独立利益并根据其需求和环境特点来设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建立有效的保险高级管理人才市场,由出资人到市场挑选高级管理人员,使得高级管理人员的目标函数最大化。同时引入竞争机制,有利于代理人增强自律意识,也有利于保险公司选拔最合适的经营人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对代理人进行监督和考核的费用。保险高级管理人才市场的存在,还使得"退出"机制得以完善,从而对中资保险公司管理者资源的合理配置发挥重要作用。 (作者为武汉大学商学院在读经济学博士研究生,现供职于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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