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正在加速经济体制转轨的步伐。在农民收入和国家财力支持有限的约束下,选择一套具有较高保障能力和运转效率的农业保险制度,对我国保险界来说,是一项艰巨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任务。 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开始试办农业保险。这项工作曾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政策支持,也受到农民的热烈欢迎。对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各地都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如自主经营型、互助合作型、联合共保型、风险分摊型、机构代办型、政策扶持型等。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近年来农业保险体制与农村经济、农业发展、农民保障不相适应的问题日见显现。 农业保险政策性、非盈利性的经营特性与商业保险公司追求利润的经营目标是相背离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农业保险经营者已无兴趣开展这种费力赔钱的险种业务,无法顾及农业保险对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管理作用。由于股东追求利润最大化,国内其他股份制保险公司很少涉足亏损严重的农业保险业务。由于以上多种原因,除个别省区市保留了少部分农业保险业务以外,农业保险市场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政府应该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所允许的农业收入扶持政策,利用市场机制加强和完善对农业的支持和管理,将农业保险作为一项支持农业的政策工具来实施,通过支持农业保险的稳定发展来体现支持农业的产业扶持政策,从而促进农业增产,并提高农民收入。 加强农业保险的立法是建立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关键一环。需要用法律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各级政府的管理职能和支持作用、保险费率形成机制、经营主体应该享受的政策支持、农业保险补偿体制框架、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政府各部门的协调机制等内容,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或因财力问题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并以此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 确定农业保险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的模式,是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中探讨比较多的问题。当然,比照政策性银行的做法,成立国家独资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呼声也一直很高,但分析起来弊端较多:一是国家成了投资主体,公司的性质为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公司经营的盈亏责任全部由国家负责,这种体制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相背离的。二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在制度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难有突破。三是农业保险经营中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风险无法通过体制转换得以解决,将会给经营管理留下“黑洞”。四是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利益难以协调。五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产权问题、法人治理结构问题会长期困扰公司的经营,又将陷入政府管企业的怪圈。六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同各级政府的关系不易协调。 我国农业保险的客体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民,而西方发达国家农业保险的客体多为农场主。由于受经济结构的约束,我国农业生产和农业保险体系同西方国家相比更显落后,生产力水平不高,生产效率低下。在这种情况下,应更多地发挥政府产业政策和财政政策的支持作用。保险公司可利用农业保险机制参与政府对社会灾害和社会救灾的管理,政府则可以用农业保险这一市场化运作的手段改变目前直接进行救灾管理的做法,减轻财政救灾负担。 农业保险自身经营效益不高,但社会效益却非常明显。在许多发达国家,为了确保农业的稳定发展,政府对农业保险实行低费率和高补贴的政策,财政补贴体现了政府农业产业政策,并且通过立法程序批准。归纳分析国外农业保险经营现状,各国采取的补贴方式和标准均有所不同,大体可分为:补贴对象:可以是农民或是开展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补贴内容:费率补贴、经营主体管理费用补贴、经营主体经营亏损补贴。补贴方式:可以直接补贴农民,增加农民收入,提高付费能力;补贴农作物保险费率;补贴农作物巨灾再保险费率。补贴比例:农作物保险费率补贴比例为50%-80%,因不同作物而各异,比例按费率的高低递增。补贴农业保险经营主体25%的管理费用(如果出现亏损比例可提高)。补贴再保险经营主体经营农业巨灾再保险业务100%的管理费用。 开展农业保险必须量力而行,先行试点,逐步扩展。对于各省可承保风险必须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进行科学的数据分析,制定合理的费率,同时防止农业保险经营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西方国家为弥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缺陷,通过立法来增加政府干预和管理农业保险的能力,因此它们的农业保险制度多建立在国家财政补贴的基础上,是典型的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制度。而我国受多方因素的影响,仍没有对农业保险进行立法。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这一自主经营型经营模式也就不可避免地变成了制约农业保险发展的障碍。 建立我国农业保险体制没有现成模式,在创建过程中应特别突出政府的干预管理职能和宏观调控手段,可以在确定政府补贴农业保险政策的基础上,设计一套政策支持型的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允许不同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进行试点,并应借鉴国外开展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研究引入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探索建立适应农村市场经济和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要求的政府—财政—银行—公司—农民五者之间的新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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