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公司的信用评级及其主要内容
寿险公司经营的商品具有特殊性,承保标的实际上是风险。保险经营以大多数定律为其数理基础,涉及面广、影响面大,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因此,与其他类型的公司相比,寿险公司的风险更难以识别。 寿险公司信用评级就是对其偿付能力所进行的综合分析与评价,并通过特定形式反映其信用风险的大小。寿险公司能否真正承担保险责任,履行保险义务,将取决于其偿付能力的大小。从信用评级角度分析,影响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主要是:行业环境与外部支付因素;寿险公司经营管理与业务风险控制,寿险公司资产质量、财务实力与财务稳健性等。 当前我国寿险公司面临的突出问题 道德风险与信任危机问题。道德风险问题在80年代尤其是90年代以来日益受到国际经济学界的高度和广泛重视。我国的寿险业道德风险问题也比较突出。一是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问题,主要表现为投保前和发生保险事故后不按照最大的诚然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的甚至为了牟取巨额赔偿制造人为事故。人为制造的保险事故在我国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二是保险人的道德风险问题,主要表现为《保险法》已经规定寿险公司不能破产,保险公司管理层利益与公司长期得益难以有机地统一起来,使寿险公司管理层容易出现经营行为短期化。现行佣金制度加剧了寿险营销人员的短期行为,增强了人们对寿险公司的不信任感。三是保险中介的道德风险问题。由于保险人和保险中介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可能引发公众对寿险公司的信任危机问题,这是值得政府监管部门和寿险公司高度重视的问题。 利差风险与投资限制。1997年12月1日以前寿险公司预定利率年复利为7%至9%,1997年12月1日以后为4%至6.5%,1999年6月10日以后为2.5%以下。目前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包括: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券和部分高信用等级的中央企业债券。1999年6月10日以前的长期保单利差损估计在2%左右,1997年12月1日以前的长期保单利差损估计在4%左右,这意味着1996年以来连续7次降息可能导致寿险公司出现重大潜亏,而且1999年6月10日以前尤其是1997年12月1日以前承保的保单越多利差损会越大。 寿险精算及其评估。寿险公司的风险与寿险公司精算水平密切相关。我国目前还缺乏具有国际水准的高级精算师,精算力量不强。此外,缺乏独立的专业化的会计审计机构和寿险精算评估机构,无法对寿险公司准备金提取情况进行专业审计和评估,使外部对寿险公司的风险评估缺乏可靠的基础。
寿险公司的风险防范 1、以树立公众对寿险公司的信任为中心。 公众对寿险公司的信任度是寿险公司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土壤,离开了公众对寿险公司的信任这一点,寿险市场就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因此,寿险公司的经营以及对寿险公司的监管都应该紧紧抓住这一中心,确保保险公司是十足的“保险”,并使“保险公司保险”这一概念深入民心。当前,要树立公众对寿险公司的信任,必须切实做到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以防范道德风险、规范寿险公司运作为核心,加强对寿险基本知识的普及和对寿险公司的正面宣传。 2、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第一,要有制度保证。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构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寿险公司自律三位一体的完善的监管体系。加快建立独立的、专业化的、值得信赖的社会中介机构,主要是会计审计机构、精算评估机构、保险经纪人(如理赔服务中心)和信用评级机构。 第二,要加强信息披露。按照《保险法》的要求,定期公布寿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重大经营事件,加强寿险公司的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增强经营透明度、这是加强寿险公司自律、强化社会监督的必要前提。 第三,要有基本措施。例如,要将与被保险人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逐步从寿险公司中完全分离出去委托给保险经纪人,如保险事故的定损与理赔的确定,使被保险人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护。 3. 以防范道德风险、规范寿险公司运作为核心。 一要进行体制创新。进一步完善寿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设专业的外部独立董事,加强股东大会、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与经理层的监督,使经理层的收入与寿险公司的长期盈利相联系,防范管理层的道德风险。改革现行佣金制度,建立平衡佣金制度和新的激励机制,增强寿险营销人员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建立市场准入制度与禁入制度,最大限度地防止营销人员的行为短期化;重视高科技对寿险的影响和在寿险业的运用,加强与银行、邮电通讯等部门的合作,实现营销方式的改革。 二要加快业务转型。首先,要加强业务研究,提高寿险精算水平。其次,要加快险种开发,强化保险保障功能。三是加大营销力度,努力降低经营成本。当前应特别重视市场开发,扩大寿险公司总体规模,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 三要进一步拓展投资渠道。要通过金融创新,进一步扩大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提高寿险公司投资水平。包括:组建保险投资基金,允许保险投资基金适当投资于具有稳定回报的产业,如参与电信、通讯、交通、能源等垄断性公用事业的基础建设,逐步允许保险投资基金适当投资于上市公司,逐步允许保险投资基金适当投资于房地产按揭市场与汽车消费贷款市场及其资产证券化市场;逐步允许保险投资基金扩大可供投资的抵押担保债券选择范围;逐步允许保险投资基金投资于一级国家与地区的政府债券。进一步对寿险公司开放国债市场,发行可供保险公司投资的长期浮动利率国债。进一步放松寿险公司进入债券市场的限制。在适当的时候,可以进一步扩大可供寿险公司投资的企业债券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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