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机构是市场经济和保险业市场化的产物。近年来,我国保险中介机构规模的迅速扩大,适应了保险业市场化进程逐步加快的步伐和需求。但保险中介在我国是新生事物,其建立和发展之初难免会存在这样那样的一些问题,如机构设立不平衡、运营行为不规范、缺少有效的监管等,如今面对市场,特别是面临当前我国已经加入WTO的新形势,中国保险中介要经受住市场竞争的考验,必然要走市场化、规范化、职业化、国际化道路,而建设有效的保险中介信息共享机制,运用现代化的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实现保险中介机构各类业务数据和相关资料的电子化处理,同时实现对保险中介机构非现场的实时监管,正是顺应了这一发展趋势的要求。 下面根据我们几年来在保监会中介部、信息中心等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开发保险中介管理系列钦件的一些经历和体会,对保险中介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进行粗略的探讨,抛砖引玉,不妥之处,请保监会领导及各部门领导和专家批评指正。 一、实现信息共享的重要意义 保险中介体系由保险监管机关、行业自律组织、中介机构和中介从业人员以及保险公司的中介业务管理部门共同构成。中介体系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对于其各个构成主体以及广大社会公众,对于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于国家经济、政治的稳定,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1)信息共享有利于提高监管水平 保监会主席马永伟指出,“加入世贸组织使保险业面临严峻挑战,但最大的挑战反映在保险监管方面。”因此,今年保险业的工作重点之一就是“强化保险监管”。 建立保险中介的信息共享机制,一方面,有利于加大监管部门对问题处理的及时性,增加保险信息的透明度,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另一方面,有利于实现对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的非现场监管和科学监管,进一步防范经营风险,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从而使我国的保险市场在一个安全可靠的环境中运行,提高老百姓对民族保险业和保监会的信心,提升保监会的公众形象,以减少加入WTO后所带来的冲击,增强我国民族保险业的竞争力。 同时,加强保险中介体系的信息化建设,构建一个以保监会为中心,社会各界参与的,以互联网为信息沟通渠道的保险中介信息共享体系也是“政府上网”工程的一个重要体现。 (2)信息共享可以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杜绝违规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和人员,维护社会稳定 保监会马永伟主席在一次会议上指出,当前保险业发展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有些营销员在销售寿险产品时,对产品性质、产品特征、产品要求介绍不够全面,甚至误导客户。 马永伟指出,“保险业要健康稳健发展,就必须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逐步建立企业内控、行业自律、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保险监督体系,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保监会吴小平副主席也指出,“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不仅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经济稳定,而且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金融体系稳定,才能很好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就必须实现保险中介信息的充分共享,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到保险中介机构和中介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如名称、机构代码、业务范围、代理险种、展业证书号、违规记录、是否被列入黑名单等,辨别其伪,杜绝客户不必要的损失,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保险业形象及其商业信誉,并可以向社会提供一个举报平台、使我国的保险市场逐步形成一个以保监会为中心,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的管理氛围。 (3)信息共享是建立保险行业的信用体系的必要前提 在全国政协第九届五次会议上,民进中央、民建中央、全国工商联、农工党中央的四十几位委员提出了近二十件有关“建立个人和企业社会信用体系”问题的提案。现代经济的实质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信用体系尚未建立,信用制度和信用管理远远落后于市场经济的要求。面对我国市场信用严重缺失的状况,特别是加入WTO以后,要与国际市场接轨,就必须建立和健全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信用制度和管理体系。 保监会主席马永伟也指出:信用是市场经济一个最基本的要求,没有信用就谈不上经营活动,也谈不上市场经济。保险本身就是一种信用,如果保险公司不讲信用,没有完整的信用体系,保险业就是自绝后路,就没有出路,就不可能发展。 在今年3月12日召开的提案协商办理座谈会上,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领导提出建立信用体系的重点之一就是“国家要成立专门的机构,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在统一的规则下建立共享的信息资源检索平台,逐步将区域性、行业性的征信系统全国化、网络化。” (4)信息共享可以加快保险中介机构市场化、规范化、职业化和国际化的进程 在2001年召开的中国保险市场与WTO国际高峰会上,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副主任孟龙指出,“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主体框架已初步形成,经营规则和监管规章体系也基本建立,但还要继续朝着市场化、规范化、职业化和国际化的方向发展。” 在实现保险信息共享的过程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进行中介机构内部的信息化建设。中介公司通过网络化、电子化的管理,形成有效的内控机制,与国际中介机构进行信息交流,学习国外先进的经营规则、理念和方式,提高本身的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同时通过信息的共享,提升保险中介人的公众形象,赢得投保人、保险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认知和认可。 二、如何建立有效的保险中介信息共享机制 (一)信息共享的前提一一信息标准化 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开辟了广阔的前景,但由于保险业信息标准化工作相对滞后,信息化建设中缺乏统一的信息规范与标准,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导致不同信息系统(包括不同公司开发的同类型信息系统)之间难以进行信息交流和实现信息共享,产生了数据和信息重复采集和输入的现象,这不但增加了额外的数据和信息登录工作量,而且容易产生数据不一致性,严重地制约了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阻碍了信息共享的实现。所以,要想充分实现保险中介的信息共享,就必须遵循国际信息标准,并以其为基础制定国内的保险业信息标准,实现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标准化。 l、信息标准化的主要工作内容 保险业的信息标准化工作是一项具有知识密集、资料密集、工作量大等特点的基础性系统工程,主要进行以下几方面标准化工作: A.信息指标体系标准化 信息指标体系是指一定范围内所有信息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所组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是保监会对整个保险业的发展进行宏观调控和保险中介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的基础,它应具有目标性、集合性、可分解性、相关性、适应性和整体性等特征。在监管机关、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形成的保险体系中,只有统一和规范指标体系,才能使各管理单位和各经营主体开发和实施的信息系统能够实现数据和信息的兼容与共享。因此,建立科学的、实用的、完善的信息指标体系结构是信息标准化工作的首要任务。 B.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 信息分类编码是对一些常用的、重要的数据元素进行分类和代码化,信息的分类与取值是否科学和合理直接关系到信息处理、检索和传输的自动化水平与效率,信息代码是否规范和标准影响和决定了信息的交流与共享等性能。因此,信息分类必须遵循科学性、系统性、可扩展性、兼容性和综合性等基本原则,从系统工程的角度出发,把局部问题放在系统整体中考虑,达到全局优化效果。遵循国际标准一一国家标准一一行业标准一一机构标准的原则,建立适合和满足本单位管理需要的信息编码体系和标准。 C.信息系统开发标准化 信息系统开发标准化主要指在系统开发中遵守统一的系统设计规范、程序开发规范和项目管理规范。系统设计规范定字段、数据库、程序和文档的命名规则和编制方法,应用程序界面的标准和风格等。在信息系统开发过程中,必须遵守软件工程的设计规范,实现信息系统开发标准化。 D.信息交换接口标准化 信息交换接口标准化对信息系统内部和信息系统之间各种软件和硬件的接口与联系方式以及信息系统输入和输出的格式制定规范和标准,包括网络的互联标准和通信协议、异种数据库的数据交换格式,不同信息系统之间数据的转换方式等。信息系统的质量与接口的标准化密切相关,接口标准化是信息标准化的重要一环。 2、信息标准化的实现途径。 保险业的信息标准化工作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性问题,而是一项涉及到整个保险业的系统工程,要取得成功,必须得到各方面的重视和支持。 A.保监会要加强对信息标准化工作的统一领导 保险业信息标准化建设与社会因素紧密相联,监管机关信息标准化工作的滞后,将给整个保险业信息标准化工作带来较大困难。因此,保监会要加强对信息化建设和信息标准化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制订整个保险业信息标准化建设的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法律制度,并对各系统和各地区的信息标准化工作进行协调和控制,各系统和各地区必须如强合作;避免和改变各部门、各系统、各地区以及管理层次在信息标准化建设中分割各自为政的现象。 B.保险机构在信息化建设中必须实行标准化 保险机构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标准化工作在信息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一要排除因信息标准化工作存在工作量大、耗时费力以及不能立即收效等情况而产生畏难情绪。二要克服由于某些单位在内部信息系统开发时没有进行信息标准化工作,也建成投入应用并取得了成效,因而存在的轻视标准化工作的倾向。整个保险中介体系的信息化建设必须在标准化工作原则指导下进行,首先直接引用和参照已颁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然后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建立科学、实用、完善的信息化标准体系。 C.专业的信息技术机构要协助制定保险业的通用信息标准 专业的信息技术机构作为信息共享体系建设的技术实施者,能够从技术应用的角度对信息标准化的方式、规则提出参考意见,协助监管机关进行保险业的通用信息指标体系标准和信息分类编码标准的制定工作。 由于保险业目前缺乏统一的信息体系标准和信息编码标准,因此,我们在多年的保险业应用软件的开发过程中、为了实现监管机关与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在保监会中介部、北京、上海等地保监办及部分保险公司的支持和配合下制订了《保险机构代码编码规则》、《全国保监办统一代码表》、《全国保险机构统一代码表》等信息编码标准,并已在保监会、各地保监办、全国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和大量保险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中广泛使用。建议在今后制订保险业通用的信息标准的过程中,兼顾上述已普遍使用的信息标准基础,丰富其科学性、规范其标准性,保持其延续性;避免信息标准发生重大变化造成社会资源的重大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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