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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业经济普查答记者问
作者:不详 来源:网上收集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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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29日,中国保监会与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颁布了《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同时,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开展保险业经济普查的通知》,在保险行业全面启动我国第一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近日就保险业经济普查的有关情况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1、问:为什么要开展保险业经济普查?
答:开展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是保险业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经济普查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近年来,保险业保持高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逐步发挥着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三大功能。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费收入以年均34%的速度快速增长,是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2003年,全国保费总收入达到3880.4亿元;今年1-9月,全国保费收入达到3339.77亿元。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多,到2004年8月底,全国共有保险公司69家。保险公司体制改革和机制转换不断深入,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正在建立和完善,保险行业竞争力和综合势力不断增强,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尤其是到今年四月底保险业总资产已经突破1万亿元大关,标志着保险业发展迈上了新台阶。
虽然近几年保险业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保险业的规模较小,与经济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保险的功能和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本世纪头二十年对我国保险业来说是一个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应全面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实现保险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就需要通过保险业经济普查,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保险业信息,了解各保险机构的单位基本情况及财务、业务状况。通过普查,可以摸清保险业家底,掌握保险业发展的状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寻求解决问题的措施,为做大做强保险业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2、问:开展保险业经济普查的依据是什么?
答:保险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关于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展保险业经济普查。
3、问:开展保险业经济普查的目的是什么?
答:保险业经济普查是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第一次对保险业开展普查。开展保险业经济普查有利于全面掌握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规模、人员结构、经营效益等信息,建立健全保险业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信息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经济结构提供基础信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科学依据,为改革统计调查体系、推进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奠定基础,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4、问:保险业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保险业普查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普查从事保险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二是普查从事保险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业务经营、财务状况。
5、问:保险业经济普查范围包括哪些机构?
答:保险业普查范围包括:中国保监会监管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公司设立的代表处。
6、问:保险业经济普查表包括哪些?
答:保险业经济普查表包括基本情况表及资产负债、利润和费用表。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单位及其地市级及以上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费用表。保险公司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含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保险中介机构的分支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公司设立的代表处填报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
7、问:保险业经济普查职责如何划分?
答:保险业普查采用条条为主、条块结合的形式。
中国保监会保险业普查机构负责保险总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保监局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公司设立的代表处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负责普查辖区内保险中介机构法人单位的业务经营、财务状况。
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普查从事保险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的组织实施,保监会系统予以协助。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的业务经营、财务状况普查表直接向同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报送。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接收、审核,并向其上级经济普查机构报送,各保监局予以协助。
8、问: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组织机构如何设立?
答:中国保监会成立保险业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在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保险业普查工作。保险业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办保险业普查的具体工作。
各保监局成立保险业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保险中介机构普查工作。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成立本系统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普查工作。
保险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公司设立的代表处成立本机构普查工作组,负责本机构普查工作。
9、问:保险业经济普查数据资料有何时间要求?
答:保险业普查时期为2004年至2005年。2004年为组织准备阶段,2005年为资料上报、处理和数据开发阶段。普查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年度。
10、问: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进度安排是什么?
答:保险业普查工作主要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个阶段为准备阶段(2004年12月底前)。本阶段工作分三步:第一步(2004年1月-2004年5月)工作是筹建保险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起草、制订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落实经费,进行广泛宣传;第二步(2004年6月-2004年7月)工作是摸清普查单位,对普查单位进行调查登记;第三步(2004年8月-2004年12月)工作是保监会召开保险业普查动员大会,部署保险业普查方案,并对从事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各保监局、各普查单位成立本单位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经济普查工作方案,筹集经费,调配人员,组织培训,加强宣传,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个阶段为填报普查表阶段(2005年1月-2005年4月)。保险总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业务经营、财务状况普查表合并、汇总后的普查数据资料,报送中国保监会保险业经济普查机构。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将业务经营、财务状况普查表汇总后的普查数据资料,直接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地市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
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支机构的业务经营、财务状况普查表的普查数据资料的填报,比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执行。
保险中介机构将业务经营、财务状况普查表汇总后的普查数据资料,报送保监局保险业经济普查机构。
第三个阶段为普查数据处理、评估和上报阶段(2005年5月-6月)。中国保监会普查机构将普查数据资料报送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各保监局保险业经济普查机构将普查数据资料,按要求分解为地市级数据,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
第四个阶段为普查工作总结阶段(2005年7月-12月)。对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和表彰。
11、问:保险业经济普查统计单位是什么?
答:为全面、准确地反映保险业发展状况,有利于与国家经济普查制度相衔接,本次保险业普查将从事保险业活动的单位划分为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等两种统计单位。其中,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动;(2)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3)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12、问:保险业普查方法是什么?
答:保险业普查采取全面普查的方式。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制定、布置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外资保险公司在华代表处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要求填报、汇总。中国保监会保险业普查机构统一制定、布置业务经营、财务状况普查表。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组织填报,并将普查表电子版和纸制文件报送相应的普查机构。
13、问:保险业经济普查质量有什么要求?
答:首先,保证保险业普查单位的不重不漏。普查单位数一定要与摸底调查数据资料进行核对,发现有遗漏或重复,及时纠正。
其次,保证保险业普查表填报的准确无误。各级填报人员填好普查表后,要进行自我核对,无误后才能上报。保险总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对报送中国保监会保险业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表进行审核。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应对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地市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表进行审核。保险中介机构应对报送保监局保险业经济普查机构及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表进行审核。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公司设立的代表处应对报送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表进行审核。中国保监会、各保监局保险业经济普查机构应对报送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的保险业普查表进行审核。
最后,保证保险业普查数据资料的录入和汇总无差错。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公司设立的代表处在普查数据资料录入之前,应组织力量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数据指标是否按照要求填报和各数量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公司设立的代表处可制定数据资料质量控制细则,确保录入的每张普查表在无误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汇总。中国保监会、各保监局对保险业普查数据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派人深入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公司设立的代表处进行质量检查,以确保普查数据资料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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