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是中国保监会和人民银行积极贯彻党中央提出的“走出去”的发展战略的又一重大举措,将对中国保险业拓宽资金运用渠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率,产生深远影响,同时标志着保险监管向着市场化、国际化和专业化又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保险外汇资金增长较快。截至2004年6月底,保险业共有外汇资金97.75亿美元。但是由于国内外汇资金运用渠道单一,外汇资金收益率不断下降,保险外汇资金难以得到充分有效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暂行办法》允许保险公司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在境外运用外汇资金,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有效途径。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作不仅有利于保险公司扩大资金运作空间,提高投资收益率和更好地分散投资风险,还将促进我国保险业逐步熟悉国际金融市场,积累国际投资管理经验,参与国际竞争,同时在拓宽资金流出的渠道,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 该负责人强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关键在于有效控制风险。《暂行办法》坚持“既要稳妥,又要积极”,严格遵循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收益的基本原则,将风险监管放在首位。一是设定资格条件。对外汇资金境外运用保险公司的资产规模、外汇资金量、资金运用能力、内控制度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从准入环节严格把关。二是限定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保险外汇资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定的信用级别在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公司债券;中国的政府和国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信用级别在AAA级(含)以上的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产品。同时规定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可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年末外汇资金余额的80%,并对不同信用级别投资品种、单个发行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比例也分别进行了限制。三是建立托管人制度,并实行专用账户管理。从资金流程上防范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确保保险外汇资产的安全完整。四是采用委托代理和自行操作相结合的运作模式,以有利于保险公司逐步积累境外投资经验,保证保险外汇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和收益性。五是建立协同监管机制。保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等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对保险公司境外投资涉及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严格把关,并加强沟通和合作,将可能的风险降到最低点。 这位负责人强调,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中国保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等有关监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及有关政策法规给予保险公司行政处罚,决不姑息。 据悉,《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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