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保险业以年均远高于GDP增长20个百分点的速度持续快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然而,民族保险业的飞速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建立在透支信用的基础上。信用贫困已成为制约民族保险业发展,阻碍民族保险业全面融入国际市场的进程、影响民族保险国际竞争能力的重大问题。打造保险信用体系,营造公平、诚信的竞争环境,奠定持续繁荣的基石,已成为当务之急。 保险信用的重要性 保险信用之所以重要是由下述因素决定的: 1、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良好的社会信用是建立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保证,是现代经济金融平稳运行的基石。保险是精巧的社会稳定器,保险信用是整个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保险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树立保险业诚信的新形象,维护投保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对实现我国金融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2、由保险服务一诺千金的特点决定。消费者花钱买保险,即使缴了500万元,也看不到一件具体的商品,他得到的只是一个预期服务、一个承诺。保险业的诚信问题因此比其它行业更重要,要求更高。 3、是适应入世后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WTO的国际规则对诚信的呼唤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强烈,没有诚信,民族保险业难以参与国际化的竞争。据统计,由于信用问题,中国国民生产总值每年至少减少两个百分点。入世则使信用危机日益彰显,融入以信用为基础的全球化体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是入世后与国际接轨的迫切需要。江总书记曾明确指出:“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朱容基总理也曾指出:“切实加强社会信用建设,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加快建立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使有不良行为记录者付出代价,名誉扫地,直至绳之以法。”据统计,目前已有十几家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竞争日趋激烈。在这种情况下,信用体系的建立直接关系到民族保险业的竞争力。 保险信用现状
由于经济、社会和思想等方面的原因,目前,在我国失信现象严重,近来发生的一些大案要案如银广夏事件,造假行为非常厉害,严重影响了人们对国家的信任,类似事件暴露出中国经济生活中严重缺乏信用,信用已到了崩溃的边缘。在保险领域也出现了“诚信危机”,主要表现在: 1、 市场行为不规范。与其它行业相比,保险信用体系有其独特性,主要是保险业经营的独立性较强,而引起保险市场不规范的主要原因在行业内部。高手续费、高返还及低费率等恶性竞争问题突出,非法设立机构、职场时有发生,违规参加投标及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投保有所抬头,超范围跨区域经营出现新苗头,无据宣传、误导客户又有新的表现,长险短做、趸缴即领花样不断翻新,中介机构变相洗钱现象也初露端倪。 保单售前服务即营销员发掘潜在客户的过程,直接关系到产品销售,影响着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信赖。营销人员必须遵守诚信原则,准确规范地对外宣传险种和公司形象,根据客户的经济状况和保险需求,为其设计合理的险种组合,以便使投保人以合适的保险费付出达到最佳的保障效果,并应将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条款内容向客户讲清楚,成为客户的理财顾问,绝不能误导、夸大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关的保险利益,更不能欺骗客户。然而,由于营销员素质偏低,亦或自身利益的驱动,误导欺骗现象屡见不鲜。以寿险新型产品的销售为例,有些营销员利用客户对新产品不甚了解的情况,有意无意地误导客户,把当期(短期)投资收益率说成是长期固定的投资回报率,把保险投资收益与资本市场上的股票基金收益率混为一谈,甚至用高于预期的投资收益来承诺自己未来的经营绩效,片面夸大投资回报率,弱化保障功能,而对于寿险新产品所蕴涵的高风险却避而不谈。事实上这种保单收入的增长是不稳定的。保险公司为了实现保费收入的增长,有意无意地助长营销员的某些不良行为。前不久,媒体刊发了一篇题为《一位保险业务员自曝行业内幕》的文章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尽管如此,进行深刻反省并采取实际行动的却不多。有的保险公司忙于拓展业务,根本无暇静下心来思考;有的对待舆论监督缺乏正确的心态,非但不深刻反省自己,反而一味指责媒体报道失实,以发展民族保险业为由拒绝正视问题的存在。鄙人认为,各保险公司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大可不必对媒体的监督说长道短。应该眼睛向内,对照自身找差距。用建设性的眼光来看,这个问题现在揭开不算是件坏事。这一事件至少揭示出这么一连串的问题值得业内人士深思:“做大就等于做强吗,规模和效益的关系怎么处理?”,“是先发展还是先规范?”,“能不能不过份依赖 营销员展业,有没有更好的业务拓展方式?” 2、 保险公司内控制度不健全。假数据、假帐本、假报表问题十分严重,帐外帐、小金库、假赔案现象仍然存在,无证展业现象十分普遍。 3、 在任职资格方面。有的为骗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造学历、出假证明,有的滥用各种职位名目,规避任职资格审查管理,有的不经审查,直接任命。 4、 在职业道德方面。内外勾结骗取赔款依然存在,公司之间相互诋毁时有发生,甚至销售人员打架滋事、从业人员贪污受贿等违法情况也偶有发生。 5、信息不对称及合同不履行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保险人一方。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条款由保险公司单方面拟定,保单持有人只能被动地接受或拒绝合同,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目前,我国绝大部分保单的条款在表述上专业词汇过多,或晦涩难懂或模糊不清,许多投保人反映看不懂合同条款。保险公司很可能利用其掌握的信息优势和专业知识在合同条款上做文章,损害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理赔、给付是保险公司对客户承诺的兑现,是保险产品使用价值的体现,是客户对保险产品预期的实现,也是保险公司取得经营效益的关键,如实告知原则本意是为了维护保险公司的利益,而有些保险公司滥用此项权利,以投保人未真实告知为由拒付保险金。此外,保险公司理赔中暗箱操作屡禁不止。如车险理赔中,保险公司常指定或者“推荐”维修厂,如不去指定地点修理,理赔会非常困难。整个理赔过程中,保户很难了解到较为详细的保险信息,无法维护自身的利益。 打造保险信用体系设想 要建立保险信用体系就是要通过法律调整、制度建设、道德规范和社会监督等手段对保险监管者信用、保险主体信用及业外信用在保险经营活动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打造保险信用的完整体系。其中,监管者信用是保险信用的重要保证,主体信用是保险信用的基础。 1、 完善保险法律体系。尽快修订《保险法》,将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等在法律条文中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一旦出现保险纠纷,即有法可依。加大对失信行为打击力度,提高失信成本。 2、 完善保险主体信用制度。加强合约管理、营销预警、财务管理、理赔管理等制度建设,努力从制度上约束和规范保险主体信用行为。改变目前过分依赖营销员展业的状况,大力发展保险中介,有效化解由于营销员的不合规行为所产生的保险纠纷。加快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的步伐,严格内控机制,提高信息披露的标准,及时向公众披露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使保险市场主体经营活动透明化。 3、 建立社会化的信用管理中介机构。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信用管理的成功经验,培育发展符合我国国情的信用评估和管理机构,建立保险信用评级制度,对保险公司承担的债务按期偿还的意愿及其还本付息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分析。同时,对信用中介组织实施过程监管,引导并规范其信用服务,充分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加快对保险信用资源市场的开发,使保险公司自觉地维护自身的信用,把信用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予以有效利用。 4、保监会要依法监管,规范监管行为,推动全行业树立诚信意识,从而建立监管者自身的信用。 (1) 严格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加大资信审查力度。抓紧建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保险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对保险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查,严格限制其兼任其它机构职务。根据保险机构信用状况,在机构设置时严格把关。同时,加强对代理人和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严格执行代理人持证展业规定,依法加大对搞虚假承诺、误导客户、造假理赔、含糊条款、报表失真的机构和个人的惩处力度。保护消费者及投资者合法权益。 (2) 实施网上监管工程,建立保险信用信息系统,加大适时监控、风险预警的力度,将有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信息予以公示,营造征信数据开放的社会环境。夯实信用体系的基础。 (3) 加大监管工作透明度,提高监管水平和工作效率,严格按照我国加入WTO的有关承诺开展工作。 5、 增强行业自律。各保险公司应树立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努力搞好保险信用建设。要认真执行行业公约,恪守职业道德,规范经营行为,严格遵守保险合同。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改变只注重保费收入,不注重服务质量的粗放经营模式,建立现代服务观念和良好的企业文化,提高营销人员及其它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培养职业道德,切实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保险同业公会应加紧研究保险信用评级问题,主要解决怎么评、谁来评、用什么指标评的问题。 6、 依靠社会监督。通过请客户填写“客户权益确认书”、“保单送达回执”、新契约追踪回访等方式,监督营销人员的业务行为,防止营销人员夸大保险责任,推荐不适合客户的条款,特别是挪用、贪污保险费等不道德,甚至犯罪行为的发生。 7、开展全民信用教育,培养信用意识,倡导诚信守约的道德规范,形成“讲诚信,反虚假”的良好社会氛围。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深入开展打假联合行动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专项斗争。标本兼治,提高践踏信用的成本,使诚实守信者得到保护,不守信用者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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