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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做不正当转保行为的牺牲品
作者:不详 来源:网上收集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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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寿险市场经营主体的增多,寿险营销员从原有的保险公司转职到其他保险公司的现象非常普遍。许多业务员在转职到新公司后,出于自身经济利益和保持新单规模的考虑,通常会游说原有客户退保并转投新公司的保单,即转保。由于转保可能会对于客户带来利益上的损失,业务员不得不隐瞒转保可能对于客户利益造成损失的事实,片面夸大新公司保单的好处,并以寿险产品更新换代为由诋毁原公司保单的种种不是,从而误导客户作出错误的转保选择。实际上,转保的直接受益方为保险公司,很少有公司对于新进入公司的业务员带来的转保客户提出风险警示或建立保护转保客户利益的核保措施,相反那些在原公司拥有大量客户群的业务员往往成为那些忽视行业道德的公司高价挖墙角的对象,并且公开或变相地出台所谓的“优惠”措施,鼓励业务员将原公司客户通过转保方式挖过来。相当一部分客户由于对原公司业务员的信任和缺乏转保可能造成利益损失的常识,成为保险市场不正当转保行为的牺牲品。目前,市场上已经出现了数起由于非正常转保行为导致客户利益损失的索赔和纠纷案例。由于此类案例中,被保险人通常属于“自愿”转保行为,很难从转保过程中找到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其结果或者是投保人自认倒霉,或者是原业务员自掏腰包安抚客户。因此,诱导或误导客户转保不仅可能使客户利益遭受直接损失,破坏客户对于寿险从业人员的信任,更将直接损害社会公众对于整个保险事业的信心。
 为了防止转保对于被保险人利益所造成的损失,澳门特别行政区金融管理局和澳门保险公会最近连续数日在澳门各大报刊联合发布《人寿保险转保前需知》,向公众进行转保风险警示。《人寿保险转保前需知》提醒投保人必须充分了解转保所必须清楚的八项内容:
 1、你的保单价值是否受到影响?
 2、转保是否最切合你的需要?
 3、你的新保单是否最少也有同样的保证回报?
 4、部分保单设有保证现金价值,你的新保单是否如此?
 5、保户可能已经享有旧保单的自杀及不可争议条款为其带来的保障,转保后你的新保单是否能够提供完全相同之保障?
 6、新保单通常设有等候期(冷静期),在等候期(冷静期)过后,保户才能享有全数之保障,转保后你的保障是否持续或需要重新经历等候期(冷静期)?
 7、保单中所列明之现金价值是否保证或只是一些预测现金值,而该预测之现金值是否需要符合某些附带条件才可享有?
 8、不保证的高回报通常亦附有高投资风险。
 在这份转保风险警示通告文件的最后,有如下一段文字:“我们再一次强调客户于签署新保单前应详细比较新旧保单之内容及应小心考虑新保单是否含有其他限制或风险等。若客户有任何疑问,可联络你们已投保的保险公司,他们非常乐意为客户分析及评估新旧保单之利弊。在保障客户之利益及尊重其自由选择之权利,澳门金融管理局及澳门保险公会建议客户在未完全了解转保对其影响前勿轻言转保。”
 为了进一步保障投保人的利益,作为代表澳门特区政府主管保险业的澳门金融管理局,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投保人利益的规定,其中自2001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客户保障声明书”制度就是保护投保人转保利益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方法。根据这项制度,所有在2001年11月1日或以后新签订的寿险保单,保险公司须要求业务员填写并签署一份名为“客户保障声明书”的文件,该文件将成为保单申请书的组成部分。通过这份声明书,寿险业务员必须协助投保人评估现有保单与建议保单之利弊。如果由于业务员故意隐瞒新旧保单利弊的真实性,或者误导客户盲目转保,给客户造成的利益损失则由接受转保业务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并保留向业务员追偿的权利。作为行政辖区仅有50余万人口的澳门保险监管机关能够充分注意并考虑转保的风险问题,并通过制定具体措施和发布风险警示的方式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不仅表明澳门保险监管机关具有相当的专业管理水平,同时也说明澳门保险监管机关懂得如何在保护投保人利益和维护市场健康发展方面干实事、抓实效。
 我国内地寿险市场涉及的人口数量为世界之最,在这种特殊的市场环境下,防范市场风险,保持社会稳定是监管机关的重要任务。因此,研究市场、分析市场,发现任何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防患于未然,是监管机关和行业组织必须时刻予以密切关注的,尤其是及时针对市场行为提出风险警示,是监管机关相关职能部门的基础工作。台湾地区在去年10月才推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比祖国内地几乎晚了两年,但监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市场论证和研究工作却在五年前就开始了,而且监管部门关于投资连结产品的风险警示在该产品尚未正式上市之前就已经出台。因此,建议我国内地保险监管机关针对目前市场上转保现象对于客户所面临的风险有针对性地推出警示公告,并且研究和出台相关防范诱导或误导客户转保行为发生的制度和措施,减少和消化转保现象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因素。同时,监管机关应该组织专门的研究机构,针对市场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任何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和判断,从而进行积极和主动的风险防范,避免经常出现消极的“灭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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