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公司法》修订草案进入二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向会议作了关于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其内容涉及制止股东滥用权利、盈利公司不能长期不分红、中小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8月24日《中国青年报》)
笔者以为,这一系列修改内容若是得以顺利通过,将预示着中国资本市场即将进入一个全新的“股东积极主义”时代。看看国际上90年代开始兴起的“股东积极主义”风潮,再看看90年代末韩国PSPD组织中的参与经济委员会(PEC)发起的维护弱势股东权益活动取得的成果,“股东积极主义”对于改变中国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窘境是值得期待的。
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权益在中国是个“老大难”问题了。毫不夸张地说,在中国资本市场上那一个个破灭的“泡沫神话”背后,随处可见大股东侵犯公众投资者利益的手法:占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拖欠不还、虚假出资、利用关联交易转移上市公司资产、操纵利润分配、信息披露中公布虚假信息、利用上市公司进行借款担保……根据统计显示,截至2004年末,仅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中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就累计达到509亿元。
在90年代末韩国兴起“股东积极主义”时,由韩国大学姜河松教授发起的PEC组织在强化弱小股东利益方面的实践取得的成就令人惊叹:该组织主要通过法律及舆论手段对企业施加影响以改变其不适当的管理政策,他们率领一小群激进股东迫使企业改进公司治理,他们的努力使韩国SK电信以及三星电子等首次指派外部人士进入公司董事会,并掀起了对包括现代重工、LG半导体、大宇汽车等企业的治理监督运动。
从韩国的实践来看,弱势股东积极维权运动对于促进和强化独立董事制度也具有实际推动作用。同样以上面提到的韩国SK电信为例,在弱势股东影响下进入公司的外部董事成功阻止了SK电信的内部交易:PSPD不但通过伦敦《金融时报》予以揭露,并通过报纸广告以及电台电视节目发起阻击SK电信不正当交易的运动,这场运动于1998年3月以SK电信董事会屈服而结束。SK电信在媒体上公布对其他公司高达2.5亿美元的控股,最终使公司从这些股份中脱离出来处于股东的监督之下,避免了资产被逐渐转移的可能。
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一直是社会焦点问题之一,可以预见,“股东积极主义”在中国的兴起不仅对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具有积极意义,对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也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