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沈阳市城市特困居民将摆脱大病救助规定的束缚,从门诊就医到一般疾病、重大疾病治疗都可以享受到医疗救助了。
日前,沈阳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沈阳市民政局等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标志着沈阳城市特困医疗救助体系走入更加成熟和完善的阶段。去年起实施的《沈阳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不再执行。
社区就诊也可享受限额救助
从新、旧政策的对比来看,新的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政策最根本的是救助范围的扩大。
去年7月份,沈阳市推行了《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对持有城市非农业户口、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患有重大疾病符合救助条件且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特困居民,实施医疗救助,但由于救助范围只限于重大疾病,所以有很多特困居民还无法享受此政策。
《实施意见》在此方面进行了重大突破,规定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行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办法。即先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并按比例享受限额救助。对有必要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按病情可到区级定点医院、市级定点医院和急诊住院进行治疗,同时,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对象还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享受减免。
救助标准请看仔细
由于《实施意见》扩大了医疗救助范围,沈阳城市特困居民的医疗救助标准也得到了相应的细化。
门诊救助:享受医疗救助的每人每年最高门诊救助金额为60元,家庭成员可以共享,门诊发生费用的30%%由本人负担,70%%由医疗救助。户、年累计达到门诊最高金额时停止享受救助。
住院救助:享受医疗救助的每人每年最高住院救助金额为3000元,仅限本人住院享用,住院发生费用的40%%由本人负担,60%%由医疗救助。人、年累计达到住院最高救助金额时停止享受救助。
医疗卫生机构的减免:就诊免收挂号费;在规定服务中准价格基础上减半收取诊察费;进行CT、MRI及彩色多普勒检查、住院治疗的床位费、手术治疗费在规定服务中准价格基础上按80%%收取。
财政每年拿出4000万“做保”
为了切实解决沈阳市特困居民就医难问题,沈阳市、区两级财政计划每年各安排预算资金2000万元,共计4000万元用于医疗救助专项金。
同时,市级财政每年按医疗救助资金预算的50%分季度于每季度初预拨到各区、县(市)财政局。区、县(市)财政局按年初预算的医疗救助资金纳入专户,年终市财政按实际发生额调剂、结算。
据悉,沈阳市政府将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民政、卫生、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沈阳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城市医疗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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