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闻晨报报道,宝马车在外地遭遇交通事故,当地修理厂维修费1.2万余元,车主楼先生提交了权威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书,以及车辆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而保险公司却提出,修理费用过高,如果宝马车运回上海修理仅需2000余元。经过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偿楼先生保险金。 去年6月,楼先生的宝马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表示由于事故发生地没有该公司的分支机构,故无法到场,要求楼先生直接在当地修理后回沪办理理赔。为此,楼先生还提供了修理厂出具的证明材料:“……该事故车辆修复前,应车主及保险公司要求,协助用数码相机拍出损坏部位照片,并发到保险公司提供的电子邮箱内。”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宝信公司估价单是依据受损车辆照片而来,并非现场查勘。而楼先生提交的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是由权威机构做出,其证据效力优势于宝信公司的估价单。而楼先生提交的相关理赔材料非常齐全,保险公司应当据此进行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