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4月13日讯牟平区女中学生小萌为替亡母讨还公道,将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牟平区法院审理,11日,该保险公司赔偿小萌1.7万元。
去年8月,小萌的母亲于女士工作时突然晕倒,经检查为肝坏死,抢救无效死亡。
整理遗物时,小萌发现一份母亲的保单,便找到该保险公司。然而当小萌与家人备齐各种资料后,工作人员却以“在住院病历主诉栏中找到携带病毒的符号”为由,拒绝赔偿。协商未果,小萌诉诸法律。
牟平区法院受理了此案,经查,2002年5月,于女士与该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保期为20年,年缴保费878元。合同约定,于女士如在保险期内出现重大疾病及人身伤亡应获理赔,保险金额为2万元。而保险公司认为,住院期间于女士曾向医生说“自己10多年前查过体,可能携带病毒”,而于女士在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属故意隐瞒病史。
今年3月,牟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于女士病历主诉栏中的“病毒携带10余年”字样陈述人不明确,且主诉栏内容是在患者神志不清的情况下提供的,因没有10余年前就诊资料证明,不能认定。因此,于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