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高加平 通讯员 郑同才 陆月超)本月起,兴化市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可参加类似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养老保险,年老时享受相应基本生活保障。近日,兴化市出台了《兴化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该《办法》实施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再接受新参保业务。 兴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1995年起,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该市逐步推广。该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由农民个人承担,大多采取一次性缴清的方式,到期领取的标准偏低,起不到应有的保障作用,且没有政府财政作保障。 新出台的《办法》规定,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由该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列入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用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结合的办法筹集保险费。参保人员可按月、按季或者按年缴纳,也可以一次性委托经办机构按年代缴。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以该市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最低不低于基数的60%,最高不高于基数的300%。 该市人民政府和乡镇对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该市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其中县级财政承担6%,乡镇承担4%(泰州市政府确认的经济薄弱乡镇由泰州市财政承担3%)。 《办法》明确规定,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待遇时,如发生资金困难,由该市财政统筹解决。 “与原养老保险不同,农民到期享受的养老金数额将有适时调整。”该负责人说,参加原养老保险,农民每月所领取的养老金数额固定不变。而《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将根据经济增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和农村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使农民年老时享受到真正的生活保障。 《办法》还建立了农村高龄居民养老补贴制度。该市凡年满70周岁、未享受政府其他生活补贴的农村户籍居民,其本市户籍、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子女(含孙子女)及其配偶等直系亲属,符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条件并均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且正常缴费的,每人每月可享受30元的高龄居民养老补贴。 据介绍,《办法》实施后,该市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未到领保年龄的人员,根据本人自愿,可选择按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算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待遇按原办法执行;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转入,按新《办法》享受养老待遇。 同时,该《办法》实施后参加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转保参加政府主办的其他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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