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付能力充足率也将成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门槛。昨天,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如果偿付能力充足率达不到100%,将不得经营政策性农险。
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试点范围、增加险种”。为了规范政策性农险业务的开展,《通知》要求,经营政策性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具备四个原则性条件,包括上一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原则上应在100%以上,具有比较完善的农村保险服务网络及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专业人才、具有较完备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规章制度,有较为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安排规划,以及完备的农业巨灾风险应对预案。
随着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日益健全,偿付能力充足率已成为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和进行投资的“红线”。日前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就要求,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两个季度低于100%的,则不得增加股票投资。一位监管层人士表示,农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业务,不适合太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其中,需要保险公司具备相当的条件和能力,否则容易出现问题。
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的设计,《通知》要求,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应涵盖所保品种的主要风险,费率应依据保险责任、损失率状况和风险水平确定,保险条款法律要素齐全,语言通俗易懂,表述简洁明了。在确定保险条款及费率方案时,应按地域(全国或分省)和保险标的提供细化的保额及相应的费率方案,至少一个县(市)区域内同一保险标的保额应保持一致。产品开发实行“两级开发、一级管理、两级报备”原则,在同一区域、同一农产品(000061,股吧)类别中,同一家公司不得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
CBN记者在江苏农险市场调研时,江苏省东海县农业局局长兼政策性农业保险办公室主任吕伟表示,要确立合理保额和费率,定位很重要,如果定得太高不合实际,理赔难度大,但保得过低,农户缺乏兴趣。
据了解,目前在一些地区存在着农险应收保费过高的现象。《通知》要求,保险公司要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的收取工作,特别是要注意加强应收保费的管控。
此外,《通知》要求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险应保持理性,严禁分支机构误导或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农户投保,严禁分支机构以违规支付或允诺支付高额手续费等方式开展恶性价格竞争,严禁分支机构擅自更改或变相更改经保险监管机关备案的条款费率,严禁以批单退费等形式变相套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