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保险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旨在利用提高信息透明度来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监管已经步入成熟阶段。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在监管核心原则中界定其为:监管机关要求保险人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提高市场透明度,帮助保单持有人等利益相关者,对保险人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面临风险形成清晰的认识。天津保监局借鉴国际透明度监管思路,在深入分析服务质量问题及根源的基础上,从制度建设入手,着力解决保险消费领域信息不对称问题,并通过强化监督检查和信访投诉处理,保障信息披露真实有效,在解决理赔难和销售误导两方面进行了探索,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通过监管机关披露信息,促进公司主动改善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的目的。
解决理赔难问题方面
一是建立车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公开制度。从2009年初开始,围绕车险理赔中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的环节,提取保险公司“结案率”、“结案周期”、“理赔投诉率”、“查勘人员充足率”、“赔款支付及时率”等八项指标,对保险公司车险理赔服务进行评价,通过新闻媒体和保监局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帮助社会公众了解保险公司服务质量。
二是推行车险理赔查勘人员网上评价制度。通过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所有车险查勘人员的照片、姓名、所在公司、编号等信息。消费者可以给予查勘人员“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等评价或投诉查勘人员,向监管机关、保险公司反馈查勘人员的服务态度、专业素质和定损水平。
三是构建车险赔案投保人自助查询平台。要求公司开通车险赔案自助查询界面,使消费者可以及时查询本人保单项下所有赔案状态、处理节点、定损情况等信息,提高了理赔信息透明度。
四是开展车险现场理赔服务测试。天津保监局两次组织车险理赔服务质量现场模拟测试,对财险公司接报案、现场查勘等环节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结果和排名通过媒体公布。
上述措施实施后,保险公司对理赔工作重视程度明显提高,纷纷采取有效手段,改进服务质量。
解决“欺诈误导”问题方面
一是实施银行保险产品风险提示。天津保监局制定了《购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风险提示》,要求银行代理网点在显著位置张贴,明确告知消费者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时应注意和询问哪些问题。消费者在银行购买保险产品时,只要一看风险提示,就明白了产品特性、银行代理角色以及需要询问的重要事项(如费用扣除、犹豫区间、持续缴费等)。
二是探索建立银行保险专管员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各寿险公司在强化银管员资质管理(必须具备资格证、必须签署自律协议)的基础上,及时将所有银管员的基本信息、从业档案、培训记录、诚信记录报送保险行业协会的银管员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
三是建立营销员管理信息平台。整合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保险行业协会声讯查询台和网站资源,将营销员主要信息(包括营销员展业证编号、营销员姓名和所属公司、营销员培训及诚信纪录)公开,供消费者查询。
风险提示和销售人员信息披露制度实施后,有的保险公司加强了对营销员管控,适度提高了销售人员的进入门槛,拒绝了一些频繁跳槽的销售人员的入职要求;有的保险公司主动加强对销售人员保险法律法规、保险基本知识、理赔实务的系统培训;有的保险公司将银行保险渠道、个人代理渠道的客户投诉量、接受监管机关处罚等要素纳入考核。消费者也力求“明明白白买保险”:在银行代理网点,只听销售人员介绍的消费者少了,主动询问产品风险状况、费用扣除、退保损失、除外责任、售后服务情况的多了。今年前三季度,天津保监局接待的248件投诉中,涉及寿险公司及其营销员的125件,同比下降35.9%;涉及银行代理渠道的31件,同比下降60.3%,销售误导现象明显减少。
开展区域保险监管创新
提升行业服务质量的建议
一是进一步完善保险服务质量评价体系。丰富评价指标,进一步研究适于衡量和评价保险公司服务水平的指标,如将3年以上从业人员留存率、万元保费投诉解决率等纳入指标体系;扩大应用范围,尝试对寿险公司部分险种的理赔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丰富营销员信息管理平台内容;探索科学评价方法,逐步从指标公布过渡到对保险公司服务能力的综合评价。
二是进一步提高保险消费者参与程度。拓展评价范围,将与消费者直接接触的电话客服人员、柜台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纳入网上评价范围。拓展平台功能,支持消费者对服务人员专业知识、道德素养、讲解水平、服务态度等打分评价,并据此逐年统计评级,公布评级结果。
三是提高保险信息披露强度。借助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的优势,广泛宣传保险知识和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创造扶优限劣的舆论环境。
四是强化保险信息披露监督管理。检查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对瞒报、漏报、错报信息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保证数据真实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