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通庹国柱教授的手机时,他正在赶往浙江调研的路上,信号时好时断。这位研究了农业保险十余年的首都经贸大学的保险专家,虽然已近退休 年龄,但仍乐此不疲地奔赴于各乡镇,去考察当地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为推进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建言献策。
庹教授欣慰地说,我国是农业大国,近几年农业保险取得了较快的发展,政府对其支持力度也连年加大。全国31个省、区、市开展了农业保险试点,其中中央财政支持的省份有17个,很多农民都从农业保险补偿中切实受益。
“尽管保费规模连年增加,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农业保险的发展仍面临一些问题,最突出的是法律缺位。”庹教授在电话里向记者娓娓道来,“1997年国内就启动农业保险立法调研工作,14年来这项工作仍然进展缓慢。”
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规,各级政府和保险公司的权、责、利边界就不明确,这导致国家重点支持发展农业保险的17个地区在发展农业保险上是各设计各的制度,缺乏统一的“游戏规则”。
为此,庹教授曾多次发文建言,希望尽快出台农业保险法规。“终于盼来了监管部门发布的相关征求意见稿,我也提了几点意见,但之后就没声音了,也没看到相关文件发布。”
之所以为农业保险立法鼓与呼,庹教授有着深刻的见解。“本身农业保险风险就很大,加上制度不全、业务操作不规范,严重影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在多次实地调研后,庹教授发现,有些地方因为赔付率太高,甚至出现“赔付不到位”的情况,有违国家发展农业保险的初衷;有些省政府部门以提供了财政补贴为理由,不同意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购买再保险,加大了农业保险经营的风险。
而这一系列的问题,都需要通过立法来明确。农业保险与普通商业保险不同,由于风险大、成本高,价格比其他财产保险高很多,而投保主体――农民,收入又较低。
庹教授说,因为这一特殊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必须通过立法来明确一系列重要问题:比如政府补贴问题,到底是中央补还是地方补?补多少?补贴哪些作物和畜禽?选择哪种补贴方式?补贴效果谁来监督?再比如巨灾风险分散问题,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巨大,经常会遇到巨灾损失,如果没有一整套风险转移机制,例如安排再保险、巨灾风险基金、巨灾债券等,保险机构不敢也不愿意承保旱灾、台风、冰冻等发生范围很广的灾害。
而这些问题,在欧美等国家都是通过立法来解决的。庹教授举例说,如美国的《农作物保险法》规定了农业部风险管理局负责调查风险、厘定保险费率,明确补贴额度,并评估政府补贴的效果,对保险效果开展监督。法律同时规定,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和其他私营再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明确了在发生巨灾损失保险准备金和再保险摊赔都“赔不够”的情况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可发债券融资。
他山之石的经验,让庹教授更加坚信,要想推进农业保险发展,当务之急是立法。他说,在农业保险法律框架下,政府、农户、保险机构各司其职,特别是政府,不越界也不缺位,才能发挥农业保险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