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陷入沙滩无法动弹,遇海水涨潮车辆被淹以致报废,“倒霉”车主是否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近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因车轮陷入沙滩不属于“地陷”理赔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保险金之责任。
2012年5月,游某驾驶一辆日产轿车前往福建省平潭海滩,行驶过程中陷入沙坑,车辆无法动弹,因海水涨潮导致机动车被淹没。退潮后,该车辆被拖出海滩,经维修检测,已基本报废。
游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事故情形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地陷”情形为由拒赔,游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双方当事人就车轮陷入沙滩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地陷”理赔情形展开争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条款对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作了列明式的规定,即“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六)地陷、冰陷、崖崩、泥石流、滑坡;……。”尽管保险条款对于“地陷”一词并未作出明确解释,但从常理理解,合同所及之“地陷”应是指难以预测的地面突然塌陷情形。
法院认为,原告游某驾驶小车驶入不属于道路的海滩,应当预见到车轮有可能陷入松软沙地而遭遇潮水淹没的可能,在此情况下仍将车辆开入沙滩,其行为增加了保险车辆的出险风险,车辆陷入沙滩不属于难以预测的突发情况。因此游某车辆被上涨的潮水淹没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条款所列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付保险金之责任。
游某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