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人寿章程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享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份的权利”。资料图片
成立于2005年的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遭到第五大股东的清盘。不过此次股权转让波澜不断。
南都记者昨日获悉,长城人寿原第五大股东与第三方签署股权转让并获第三方支付有关款项,但由于部分原股东提出行使优先购买权,有关协议等所约定内容无法实施。双方签署补充协议,同意该股份在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先前协议法律效力待定。
南都记者昨日从保险业内与私募业内获悉,这种案例并不常见。
此外,有保险业资深人士认为,如果股权转让不上会,就不需要披露。
约定的股权转让被中止
继今年3月大新人寿将持有的长城人寿股份出让给两位股东之后,8月11日,长城人寿第五大股东北京金宸星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宸星合”)将其所持的全部股份(7.23%,即1.7亿股)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
事实上,金宸星合对所持长城人寿股权的处理是“先质押后转让”。
根据北交所公布的信息显示,金宸星合于2015年10月16日将其持有的1.7亿股全额质押给浙商银行北京分行,并申请借款。这笔借款为1.7亿元。
不久,金宸星合即有意出售所持全部股权。
据披露,金宸星合与北京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泰地产)于2015年11月23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2015年12月2日签署了《补充协议》。盈泰地产于2015年11月27日向金宸星合支付人民币0 .9亿元,但由于长城人寿部分原股东提出行使优先购买权,故上述《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所约定内容无法实施。2016年8月10日双方签署《补充协议(二)》,一致同意该股份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原《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待定。
值得关注的是,在这次挂牌中,转让金额为3.23亿元,即每股1.9元,较每股净资产溢价一倍。
事实上,该公告参考的是2015年财务数据。根据2015年审计报告,长城人寿的净资产为21 .87亿元,注册资本为23 .52亿元。其每股净资产为0 .93元。
令人关注的是,股权转让一般一次性缴清,但亦有分期支付的案例。不过,截至昨日发稿,长城人寿尚未回复0 .9亿元的支付款项以及目前挂牌转让3.23亿元的区别。
此外,今年一季度,长城人寿每股净资产相对下跌。南都记者查阅获悉,2016年一季度净资产为18 .67亿元,每股净资产为0 .79元。
股东的优先收购权
长城人寿此前股权转让无法实施,但在挂牌后,原《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待定。
那么,长城人寿是否侵犯了股东的优先收购权?南都记者昨日咨询长城人寿官方,尚未获得有关回应。有资深私募人士昨日表示,看不太出来是否伤害股东优先收购权,因公告上的表述尚未明确。
事实上,根据长城人寿章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享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份的权利。”
据披露,金宸星合已就本项目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发函征询原股东。
按照规定,原股东需自收到股份转让征询函之日起30日内就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函告转让方。如原股东不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依照北交所规定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同等条件下,办理受让登记手续的股东享有优先购买受让方所持有全部长城人寿股份的权利。未按北交所规定办理受让登记手续的原股东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长城人寿的原股东背景不俗。
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原有老股东北京华融综合投资公司、北京金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北京金融街(12.330, -0.58, -4.49%)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其股份18.81%、13.90%及13.28%。这三大股东属于北京市西城区国资委全资控股公司。
据悉,该项目挂牌将在9月14日结束。股权受让方将得到董事会有关席位。金宸星合在长城人寿拥有董事席位、战略经营委员会席位、提名薪酬委员会席位各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