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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搞“内卷式”竞争 分红险新政放权与加压并行
作者:不详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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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6月18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人身保险监管司下发《关于分红险分红水平监管意见的函》,明确指出,保险公司应审慎确定产品年度分红水平,不得脱离资产负债与实际投资收益随意抬高分红水平,避免行业过度竞争(“内卷”)对可持续经营的侵蚀。   近年来,在低利率环境下,分红险凭借“固定收益+浮动红利”特征成为险企主推产品,在业内人士看来,监管此番发文意在防范因盲目抬高分红而埋下的利差损风险,增强分红险业务稳健性。   值得注意的是,自去年“限高令”发布以来,记者从业内了解到,不少经营状况良好的险企试图向监管申请能否突破限高,而此次发文将责任下放,对头部险企而言,将是在合规框架内争取更高分红的机遇;而对中小险企而言,则是更为严峻的挑战。   责任下放:“放权与加压并存”   具体来看,此次监管意见设定了六类重点情形,一旦出现保险公司拟定红利水平达到下列条件中的任何一种,必须充分论证必要性并报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类情形包括:   1、拟分红率对应的投资收益率超过该公司分红保险账户过去三年财务投资收益率和综合投资收益率较低者;   2、分红保险账户的特别准备金为负值或支付当期分红后将为负值;   3、设立时间不足三年的分红保险账户,拟分红水平(即客户收益率,含预定利率和浮动收益率,下同)超过人身保险业过去3年平均财务收益率(3.20%)的;   4、公司监管评级为1-3级,且分红保险账户拟分红水平超过人身保险业过去3年平均财务收益率(3.20%)的;   5、公司监管评级为4至5级,且拟分红率超过产品预定利率;   6、公司产品、精算、投资、财务等资产负债管理职能部门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情形。   随着低利率市场环境的持续,2023年以来,监管部门持续引导行业下调预定利率,优化产品结构,并鼓励开发长期分红型保险产品。保险业新“国十条”提出,推进产品转型升级,支持浮动收益型保险发展。   然而,浮动收益型产品也存在“内卷式”竞争风险:例如,保险公司为了抢占市场,可能倾向于提高宣传收益或分红率,而忽视实际投资收益和风险管理。   监管鼓励险企发展浮动收益类产品的目的是促进险企有序降低负债端刚性成本,平稳度过低利率周期,险企如果随意提高分红水平,则将与这一目标背道而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将沦为空谈。   此次文件中,就明确提出各公司要把资产负债管理理念贯穿保险产品和服务全流程全周期,不得偏离账户的资产负债和投资收益实际情况,随意抬高分红水平搞“内卷式”竞争,扰乱人身保险市场秩序。对于违反监管要求的,监管部门将采取监管约谈、责令整改、评级扣分等监管措施。   并要求平衡好分红保险预定利率与浮动收益、演示利益与红利实现率的关系,根据每个账户的资产配置特点和实际投资收益率,审慎确定各产品年度分红水平。   此外,文件还要求,保险公司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分红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在设定实施分红水平过程中,要做好解释沟通和服务工作,引导保单持有人合理预期。并要求险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坚决防范流动性风险和群体性事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六类重点情形中,3.2%的红线被多次提及。2024年3月,监管发布“限高令”,要求分红险的分红水平参照万能险的结算利率上限3.1%和3.3%,实际执行中,中小型保险公司分红险不得高于3.2%,大型保险公司分红险不得高于3.0%。   有相关业内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限高令”实施以来,有部分险企根据实际投资和经营情况,希望向监管申请突破分红上限限制,从此次文件中看,监管将责任落实到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在“反内卷”前提下,给予了真正的“好公司好产品”突破分红上限的可能性。   对外经贸大学创新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龙格认为,新政本质是“动态约束”而非“简单限高”:通过投资收益率挂钩、账户储备充足性、公司评级分档等多维度指标,强制要求分红水平与险企实际能力匹配,防止透支和恶性竞争。   不过,新政发布后,保险公司想要突破限高并非易事,上述业内人士分析,只有充分论证“拟分红水平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并提交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之后,才有可能突破。例如,文件中“分红保险账户的特别准备金为负值或支付当期分红后将为负值”的情况,过去经营分红险的公司,早期一般都有比较大的费差损,使得分红特储是负,虽然过去一段时间通过投资收益获取的利差能够补贴一部分,但近年来,投资环境波动加剧,导致分红特储的水平有所下降。整体而言,很多公司这一账户仍然为负,只有少数大型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可能为正。   龙格进一步指出,新政实施后,行业或将加速分化。头部险企优势凸显(可维持较高分红),中小险企(尤其低评级、储备不足者)通过高分红揽客的空间被大幅压缩,倒逼提升投资能力。   也就是说,在一系列监管要求下,“内卷式”竞争在源头上就受到了遏制,想要以“高分红”来吸引客户而实力不达标的险企依然“心有余而力不足”。   应对利差损风险   事实上,严监管的背后,是行业利差损风险的持续堆积。历来,利差损风险是危害保险公司健康运营的头号“元凶”。   利差损风险是指保险资金投资运用收益率低于有效保险合同的平均预定利率而造成的亏损。简单来说,就是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不能覆盖资金成本。利差损风险可能影响保险公司的现金流和偿付能力,进一步导致保险公司运营难以为继,危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利益。   除了过高的浮动收益外,预定利率也是利差损的一大来源。泰康养老总精算师高悦指出,“过高的保底利率对投资收益刚性要求极高,也成为产生利差损风险的重要原因”。   为应对利差损风险,监管部门先是下调人身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后又建立随行就市的预定利率动态调整机制。   去年8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调整人身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上限,自2024年9月1日起,新备案的普通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5%,自2024年10月1日起,新备案的分红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0%,新备案的万能型保险产品最低保证利率上限为1.5%。   同时,要求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参考5年期以上LPR、5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0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长期利率,确定预定利率基准值,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   今年1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出台《关于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各人身保险公司动态调整普通型、分红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最高值和万能型人身保险最低保证利率最高值。   预定利率最高值取0.25%的整倍数。当险企在售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预定利率最高值连续2个季度比预定利率研究值高25个基点及以上时,要及时下调新产品预定利率最高值。   与存款挂牌利率走势类似,目前已发布的两期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预定利率研究值呈下降趋势。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1月10日和4月21日发布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预定利率研究值分别为2.34%和2.13%。   今年5月,5年期以上品种LPR再次下调10个基点,六大行定期存款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一年期、三年期、五年期利率均下调15个基点。按照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人身险产品预定利率再次下调已成“板上钉钉”。   而就在近日,合资险企同方全球人寿上新两款分红险产品,新产品预定利率已从目前市场2%的上限下调50BP至1.5%。   同方全球人寿针对此事件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此举是结合外方股东的风险管理经验和监管精神作出的主动调整,旨在平衡风险保障,增强投资的灵活度,提升长期投资回报率,维护客户长期利益。   此外,据了解,中意人寿、恒安标准人寿等合资险企也有推出1.5%预定利率的分红险产品,市场上分红险产品预定利率已经逐步进入“1.5%时代”,更低的产品预定利率叠加更具灵活性的分红浮动收益,保险行业正积极围绕“固定+浮动”这一收益机制展开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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